外送專法將於7月21日生效。資料照。廖瑞祥攝
隨著臺灣兩大外送平台宣布合併計畫,國內外送市場正快速邁向高度集中化的壟斷格局。正是在這個關鍵時間點,《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下稱外送專法)正式通過,並將於今年7月21日生效。這部專法究竟會成為保障勞動權益的制度基礎,還是流於形式的「紙上正義」,關鍵在於行政院與勞動部接下來如何制定施行細則。
過去臺灣勞動法制長期依賴「僱傭/承攬」的身分二分法,但在平台經濟與演算法管理興起後,這套分類已難以回應現實。外送專法的立法方向值得肯定,因為它試圖跳脫身分爭議,直接以行政監理方式介入平台治理。然而,真正的挑戰並不在立法,而在行政能力:基層勞檢體系是否具備處理數位平台的能力,仍有極大落差。
如果施行細則仍停留在「平台應保持透明」這類抽象原則,實務上極可能導致平台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關鍵資訊,使監理落空。當外送員的派單機制、報酬計算與停權原因都隱藏在系統內部時,傳統勞檢方式幾乎無從介入。
國際經驗顯示,各國正逐步走向不同但具實效的監理路徑。美國加州當年推動AB5法案,試圖以嚴格身分認定方式將外送員納入僱傭體系,結果引發平台企業強力反制,並透過Prop 22公投將制度拉回原點,造成長期政治與司法拉鋸。相較之下,澳洲2024年通過的《公平工作立法修正案》(Closing Loopholes No.2)則採取不同策略,不強行改變勞動身分,而是授權公平工作委員會在行政層級制定平台最低標準與管理規範,使政府得以直接介入平台運作規則。
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則提供另一個重要參考方向,即「分級監理」與「反規避原則」。歐盟針對具有市場支配力的超大型平台(VLOPs)課以更高義務,同時明定平台不得透過跨境架構或技術拆分方式規避監理責任。這種做法的核心精神,是讓監理能力隨平台規模與風險提升而同步強化。
臺灣既然選擇類似「功能導向」的監理路線,施行細則就必須補上關鍵的一塊拼圖:
國家數位監理能力的制度化建構。首先,
應建立「分級監理制度」,避免齊頭式監管。不同規模的平台,其風險與行政負擔並不相同。對於市佔率高、具市場支配力的超大型平台,應課以較高強度的即時資料揭露與監理義務,包括定期提供營運紀錄與關鍵決策資訊;而中小型平台則可採取較彈性的申報方式,以避免過度監理抑制創新與競爭。
其次,
必須建立跨部會的數位監理協作機制。目前地方勞政機關普遍缺乏處理平台數據的技術能力,若僅依賴傳統勞檢模式,將難以有效執行專法。建議由數位發展部與勞動部共同建立標準化的「平台營運紀錄格式」,並設計可供政府查詢的監理介面,使勞動部得以透過系統化方式進行抽查與比對,再據以進行行政裁罰。
這不只是勞動權益問題,更是一場國家治理能力的測試。在數位平台逐漸成為基礎經濟結構的今天,監理能力若無法同步升級,法律將難以落地。
外送專法的真正意義,不僅在於保障個別外送員的權益,更在於它是否能推動臺灣建立一套足以面對平台經濟的現代監理體系。未來施行細則的設計,將決定這部法律究竟是制度轉型的起點,還是另一部停留在紙面上的理想法案。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歐洲研究所博士,目前在社團法人永久和平發展協會擔任憲法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