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30)通過海委會擬具《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海委會說明,針對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保障海巡的安全。
海委會指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是我國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的依據,自92年公布迄今未曾修正,考量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器械使用不合時宜之處,海委會自108年起啟動修法作業。
海委會表示,經參酌專家學者及各部會等各界意見,併同海巡實務進行全盤檢討修正,希望藉由本條例修正作業,強化對於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管理效能,達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保護國人平安之目的。
海委會說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現行條文共17條,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共19條,屬於「全案修正」。
海委會指出,修正草案增加器械使用彈性,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器械。
海委會強調,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文列舉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海巡人員用槍不再遲疑,並兼顧人權之保障。
草案修正用砲之認定權責長官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依據10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包含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為明確用砲之認定權責,將海岸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海委會將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增訂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由海洋委員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海委會表示,違反規定使用器械,適用國家賠償法。由於海巡人員執勤場所充滿危險,使用器械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對維護社會治安及海巡人員士氣造成影響。因此,這次修法針對海巡人員違反器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的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機制;遵守器械使用規定的部分,亦刪除現行之補償定額機制,不僅讓海巡人員用槍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更能保障民眾權益。
海委會表示,若本次修法完成,將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新設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及有助釐清事實,並由國家負擔海巡人員執勤的責任,更能保障民眾權益。本案將送請立法院審查,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作業,才能更妥善保障人民及海巡人員的權益。
行政院長陳建仁於院會中提到,台灣是海島型國家,海域治安為國家發展及社會穩定之重要基礎,海岸巡防法於108年6月21日總統公告施行後,已明確海洋委員會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確保國家安全的使命,惟仍須配合修訂相關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規範,以完備執行工作所需法制。《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我國於海上執法人員得據以依法使用器械,具雙重意義,將可提升執法效能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