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30)通過海委會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嚇阻海洋污染行為,大幅調升罰鍰;其中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從30萬元至150萬間,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1億元。
海委會說明,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要求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同時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及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由原油進口、海域工程、海洋棄置等業者繳納。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海委會指出,《海洋污染防治法》現行法令共61條,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共69條,其中新增及修正條數達65條,屬於「全案修正」,主要係落實海洋基本法第8條,強化海洋環境的管理實務需求,及符合國際趨勢規範,藉由本法修正作業,達事前預防及強化污染應變量能之目的。
海委會強調,有關海洋污染的罰鍰大幅提升,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原為30萬元至150萬間,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1億元;而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的罰鍰也從10萬元至5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到5000萬元。
此外,依據草案規範,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從150萬元至300萬元,上修為上限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污)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規模開罰3萬元至3000萬元。
修法草案也加入吹哨者條款,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另外也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人發現違法事件時協助通報,若有實收罰鍰,將以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給檢舉人。另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油輪輸送及其他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以及海域工程或海洋設施達公告規模者,收取海洋污染防治費,並用以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供海污防治及應變。
行政院長陳建仁於院會中表示,繼行政院今年2月2日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後,今日再送出本次修法,進一步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也希望透過跨部會的合作,在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