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翻攝pexels
苗栗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因涉嫌將職章交由書記官保管,授意代為用印准駁44件搜索票及拘票案件,且在擔任公訴檢察官期間多次遲誤蒞庭,甚至一度失聯逼得地檢署緊急調派他人接替。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定,黃男上述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已構成「廢弛職務」,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究責 。
關於黃檢察官的離譜行徑,苗檢調查顯示,黃男自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輪值內勤值班期間,長期將職章直接交付林姓書記官保管 。當司法警察提出搜索票或拘票聲請時,僅由書記官以電話或LINE概略報告,黃男在未親自閱卷審查證據情況下,即口頭或文字授意書記官代蓋職章准駁,以此方式處理多達40件 。2023年12月11日,黃男又以相同模式,指示吳姓書記官至其辦公室取章代蓋准駁4件 。
除了私交職章便宜行事外,黃男在公訴蒞庭職務上也頻頻出包 。黃男於2025年9月26日、10月2日及11月4日擔任公訴檢察官時,三度遲誤蒞庭 。其中2025年9月26日開庭時,地檢署甚至完全無法聯繫上黃男,導致法庭陷入無檢察官到庭窘境,苗檢最終被迫臨時派人緊急救援接替蒞庭 。
此外,黃男在偵辦一起被害人未滿14歲的性侵案件時,也出現重大爭議 。他在2023年10月26日開庭偵訊時,明知被害少女未成年,竟違反規定讓被告友人與被害人在同一偵查庭內進行訊問 。庭訊過程中,黃男更一再指責被害少女為何當初沒有即時報警,並反覆質疑少女遭受性侵後為何沒有出現難過反應,遭苗檢認為態度不佳、責難被害人而一併請求評鑑 。
面對多項指控,黃檢察官向檢評會提出具體答辯 。他聲稱當時因處理父親遺產事宜與家屬產生齟齬,又因家務問題與妻子發生爭執,導致深受嚴重失眠所苦,但自2024年起身心狀況已逐漸恢復且未再犯 。關於代蓋職章部分,黃男辯稱事前已與司法警察充分討論案情並有所掌握,才委由書記官幫忙代蓋,絕無侵害人權 。
針對蒞庭遲誤與失聯的狀況,黃男解釋是因為當時正值進修撰寫論文期間,生活日夜顛倒 。其中兩次遲到是誤將手機鬧鐘設定為靜音,而未到庭的那次則是自己看錯庭期 。至於偵訊性侵被害少女引發的爭議,黃男則辯稱自己訊問態度是嚴肅謹慎而非嚴厲,他係恪遵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釐清案情不合理之處才嚴格追問,態度並無不當 。
檢評會深入調查後,嚴厲駁斥黃男的各項辯解 。檢評會指出,光是2020年3月16日一天,黃男授意書記官代蓋核票就高達9件,而黃男當週全部核票件數也才16件,等於單日代蓋量就超過當週一半,顯示其值班便宜行事已成常態 。檢評會認定黃男完全未依法親自行使檢察官職權,亦未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違失明確 。
對於黃男以失眠為由的抗辯,檢評會比對診斷證明後發現,黃男自2020年8月起失眠狀況已有明顯改善,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間僅偶爾失眠 。然而其私交職章的時間橫跨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甚至到了2025年9月後仍連續三次未準時公訴蒞庭,顯見失眠與其違失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檢評會認定黃男行為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與人民信賴,已有「廢弛職務」且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移送懲戒 。
最後,關於黃男偵訊性侵被害少女態度不佳及未隔離被告友人的部分,檢評會認為黃男在開庭時的態度與言詞確實有不妥之處,但考量整體情節尚非嚴重至需要懲戒的程度,因此決議此部分的評鑑請求不成立,並移由苗栗地檢署檢察長依《法官法》規定對黃男進行適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