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顏寬恒質詢。廖瑞祥攝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房屋假買賣、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合議庭認為「有很強的證據構成貪污」判貪污罪7年10月、偽造文書6月。顏寬恒提起上訴,強調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台中高分院今(11日)上午10時宣判,合議庭駁回上訴,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維持原判8年4月刑期,其中偽造文書6月已經確定,不得再上訴,貪污部分還可上訴。林進福的貪污罪也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顏寬恒沒到庭聆聽判決,但在合議庭做出二審判決後,在高分院外接受媒體採訪。顏寬恒表示本案不論偵查階段的地檢署或審理的法院,心證早已作成,只是為了定罪而去羅織各種理由,會提上訴。
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豪宅涉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2012年底中二立委補選時,顏寬恒被告發與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于廷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等人購買所涉及土地及建物,涉及竊占、偽造文書。
顏寬恒被控使用林進福當人頭,從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31日止,以每月4萬元,總計詐領108萬4976元薪資及年終獎金。其中林進福妻子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表格是關鍵證據,還列有「立法院薪資」,這部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一審,顏寬恒犯貪污罪處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林進福貪污罪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侵占國土無罪。
二審結果維持原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駁回理由指出,本案不動產成交總價高達4,541萬元,短短數日就完成交易登記;根據林進福扣案手機內照片等證據,供述與事證不符。
至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對照各該細項資料表結算之金額與「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相對應欄位所記載的金額全然吻合相符,堪認立法院核撥之公費助理費用僅代顏寬恒收取款項,而屬顏寬恒的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做其私人的開銷使用完畢。
總總跡證顯示,台中高分院合議庭駁回上訴,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顏寬恒維持原判8年4月刑期,其中偽造文書6月已經確定,不得再上訴,貪污部分還可上訴。林進福的貪污罪也駁回維持原判,可上訴。
發稿時間07:30 更新時間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