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被控二度衝醫院逼沈慶京「控柯文哲」 北檢秀公文反駁了

    2025-03-18 20:29 / 作者 呂志明
    檢察官前往醫院視察沈慶京後,行文台北地方法院,說明所有視察的原因及情形。台北地檢署提供
    今日有媒體揭露,台北地檢署在偵辦京華城弊案,在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病戒護就醫時,承辦檢察官不只1次前往醫院,還逼沈指控柯文哲,民眾黨主席、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據此提出4關鍵問題,請北檢說明:「林俊言去年10月14日有沒有跑去醫院?有沒有訊問沈慶京?有沒有律師在場?有沒有做筆錄?」,對此台北地檢署晚間發布新聞,同時引用檢察官依規定定前往視察後,行文給台北地方法院告知視察情形的函文,證明檢察官偵查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容惡意曲解。

    根據《風傳媒》獨家報導,2025年3月11日沈慶京出庭,他和其委任律師在庭上指控,2024年10月沈慶京戒護就醫時,北檢檢察官林俊言於10月11日下午4時,直接帶書記官到部立台北醫院會議室開庭,且質疑訊問過程中未全程錄音、錄影,違反辦案程序;沈慶京的律師曾為此具狀要求查檢察官。

    當時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考量沈慶京的身體狀況及羈押期間即將屆止等因素,當天是依法與書記官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且視察當天也通知了其3名辯護人到場,辯護人均在場時,全程錄音、錄影進行訊問。

    就在雙方各執一詞時,《風傳媒》引用當時沈慶京隔壁病床的病友說法,將沈慶京抱怨檢察官林俊言的內容曝光;其中提到,林俊言衝到醫院找沈慶京不只1次,除了先前沈在庭訊時提及的去年10月11日之外,10月14日還有1次,而且都是在沈慶京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被問訊。

    對此,黃國昌請北檢說明:林俊言去年10月14日有沒有跑去醫院?有沒有訊問沈慶京?有沒有律師在場?有沒有做筆錄?

    針對這個說法,北檢晚間發布新聞,同時引用當時檢察官行文台北地方法院函文,告知視察的理由,詳細說明10月11日前往醫院視察,當時都有通知辯護人到案,視察理由主要是因為沈慶京當時要動手術,檢察官林俊言前往探視了解病情,還問他為何之前其他檢察官代為訊問時,為何一直要他(林俊言)親自訊問,由於沈慶京表示辯護人都沒告知減刑的相關規定,檢察官才告知相關法條。

    當天,沈慶京的3位辯護人都在場,並聽聞視察期間的交談內容,結束前檢察官依沈慶京的要求,才製作訊問筆錄,並由沈慶京及3位辯護人詳閱筆錄簽名附卷,由於北檢考量10月11日已有正式製作筆錄的事實,故於去年年10月22的新聞稿,才會將這次視察列入「訊問」沈慶京的期日。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廖瑞祥攝


    等到10月14日檢察官再度前往醫院視察,當天也通知3名律師到場,其中只有越方如到場,胡原龍、徐履冰都表示無法到場,檢察官在這次請沈慶京下午開刀後務必保重身體,不要發生術後感染,同時將10月11日沈慶京表示不知道减刑規定,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59條等,列印成紙本,提供他做為參考。

    當10月18日上午9點20分,沈慶京開完刀後首次提訊,檢察官親至北檢拘留室,探望沈慶京術後是否恢復良好,在確認無誤後,才在當日上午10點提訊。

    北檢指出,報導指稱「無律師在場」、「密訊」的情形,顯與事實不符。且沈慶京於10月11日視察時表示不知減刑等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的客觀性義務,於10月14日視察時,將相關法條刑度減免規定,列印紙本交給沈慶京參酌,並未實施訊問,報導引述隔床室友所稱「若再不出去,公司可能被抽銀根」等情形,屬子虛烏有,與事實不符。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羈押被告之處所,檢察官應勤加視察,按旬將視察情形陳報主管長官,並通知法院。」承辦檢察官依此規定,將前揭10月11日、10月14日之視察情形,併同10月18日上午沈慶京術後首次提解到北檢訊問前的探視情形,發函通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作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容惡意曲解。

    北檢表示,「本署重申檢察官偵辦案件均秉持「依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中立態度,並呼籲對於偵查中檢察官之調查取證是否適法,如有意見,應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理性具體主張,而非透過法庭外媒體放話帶風向,企圖影響輿論及法院心證之形成,而斲傷司法公信力。」
    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