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資料照
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三哥鄭銘富,在擔任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時,涉犯貪污等8項重罪遭起訴,他交保後卻偷渡中國,至今已26年,由於追訴期至今年10月10日期滿,台中地院依法判決免訴。
台中縣市未合併前,鄭銘富曾當選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被檢方查出,任內和副主席郭智州涉嫌經營賭場、圍標等情事,1997年6月16日起訴鄭等人,對鄭求刑20年。
同年11月6日,法院認為鄭銘富已坦承犯行、也無串證之虞,因此諭令50萬元交保。未料,鄭交保後,1998年從台東搭竹筏偷渡中國至今。
依鄭銘富所犯的8重罪,包括「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2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刑期為無期或10年以上,追訴期則為20年。
台中地院指出,鄭銘富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而檢察官於1996年10月28日偵查、法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扣除聯繫天數,總計貪污案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屆滿,判決免訴。
鄭銘富犯下不只涉貪污案,1989年他為爭奪賭客,教唆手下押走一人,原要將人斷手腳或射殺,手下僅任意射擊子彈即離去,鄭犯行曝光後,檢警再查出他涉暴力介入鎮瀾宮董事選舉,列為治平對象,並將他送至台東看守所綠島分舍收押,1997年被依教唆殺人判刑7年6月。1998年,鄭銘富交保後,又犯下鎮瀾宮槍擊案,因而潛逃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