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2011年到2013年間涉用人頭炒作上市公司龍邦國際股票(代碼2514),台北地院認定6.3億元,依《證券交易法》重判15年有期徒刑。朱國榮上訴二審纏訟4年多,高院合議庭精算發現,全案獲利不到1億元,今天改判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其他被告方面,前任國寶人壽副總經理洪秀惠及前任投資長連乾良,分別獲判6年、5年6月有期徒刑,朱國榮前助理林桂馨3年6月,秘書曾子育、司機廖進益2人均判2年6月。
高院和北院的判決刑度大不同,主要來自犯罪所得的計算不一致,北院認定朱國榮獲利逾6億元,但高院認定不到1億元,由於適用的法條不一樣,刑度也變輕,才將朱國榮由15年改判8年。
高院合議庭認定,在第一段分析期(2011年12月1日~2012年2月29日),朱國榮指示洪秀惠、連乾良等人拉抬股價,將每股從10.25元拉抬到13.85元,共上漲3.6元,漲幅達35.12%,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7.87%及大盤指數漲幅17.63%。合議庭認為,朱國榮在這段時間已實現虧損為633萬7920元,擬制犯罪利得為2840萬6508元,合計獲利應為 2206萬8588元。
而第二段分析期(2012年11月23日~2013年1月11日),高院則認定,朱國榮等人讓龍邦收盤價,從2012年11月22日的每股19.1元,一路漲到2013年1月11日每股34元(最高點為2013年1月10日的每股35.5元),共漲了14.90 元,漲幅達 78.01 %,遠高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漲幅之 12.34 %及大盤指數漲幅10.04 %。合議庭認定,朱國榮等人在這段時間已實現虧損為8563萬5480 元及擬制犯罪利得為 7092萬5872元,合計虧損1470萬9608 元。
高院認定,朱國榮被查核的兩段分析期,犯罪利益都不超過1億元,不符合《證交法》7年以上重刑之罪,因此認同朱國榮等人以原審計算的犯罪所得有誤,指北院認事用法有違誤,改依刑度較輕的罪名判決。但高院也一併採納檢方上訴見解,認為原審應宣告沒收而未宣告,因此撤銷改判沒收。
合議庭諭知沒收朱國榮在第一期獲利2971萬4871元,第二期合計虧損1470萬9608元,此部分朱國榮沒有犯罪所得,未諭知沒收。
至於北院認定,朱國榮連續大量買進「龍邦認購權證」,間接拉抬龍邦股價,且將獲利列入犯罪所得。高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未起訴此段,卷內也沒證據證明朱國榮等人利用龍邦認購權證炒作或操縱龍邦股價,因此不能把這段列入犯罪及計算犯罪獲利。
朱國榮透過律師團發表聲明表示,感謝二審確認朱國榮並無一審所認定之高額犯罪所得,但對朱國榮依《證券交易法》影響股價判決有罪部份,深表遺憾,朱國榮一定會繼續上訴,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