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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店殺警案12週年!薛貞國遺孀仍在爭「因公死亡」撫卹 這原因獲翻案機會

    2026-09-05 09:00 / 作者 白廷奕
    偵查佐薛貞國2014年捲入夜店糾紛身亡,遺孀爭取因公死亡撫恤一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北市刑警大隊偵查佐薛貞國12年前休假期間獲報,有群眾在信義區ATT4FUN大樓外鬧事,他到場協助卻遭一票人圍毆致死。事後,薛警妻兒以「因公死亡」為由申請撫卹,但銓敘部只認定「意外死亡」,家屬不服提告,一審判其敗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認定薛警案發時酒醉且有攻擊動作,卻沒實質調查相關證據,也沒充分回應家屬主張,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夜店執勤遇害,被認定「意外死亡」

    全案源於,2014年9月13日凌晨2點多,男子曾威豪和當時女友劉芯彤在信義區SPARK夜店消費,卻和店內安保人員發生衝突。曾威豪透過好友蕭叡鴻烙來近80人,於隔日凌晨陸續在ATT4FUN大樓附近集結,一群人開始對夜店找碴。後來一名休假的偵查佐行經SPARK,懷疑有群眾鬧事而通報薛貞國,薛警到場要維持秩序,卻遭眾人以拳腳、棍棒狂歐,最終顱骨骨折、腦出血慘死。

    根據當時的《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如果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撫卹金會比「病故或意外死亡」多25%。薛警的遺孀當時也是以該款事由申請核發撫卹金,但銓敘部僅回覆,先以「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標準核發撫卹金,並承諾於完成審查後,再核處是否要依「因公死亡」加發。家屬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雙方打官司期間,銓敘部審查小組最終仍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

    薛警到場制止衝突,卻遭群毆致死。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喝酒、起腳,2原因敗訴

    家屬提告主張,薛貞國當時具備警察身分,無論是否正在休假,都負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任務。案發當下,薛警有向在場的人表露身分,曾威豪卻仍在他面前不斷吆喝、大動作揮手,不僅可能引發衝突,也對在場警員的安全造成危害,已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薛警可採取必要措施。而薛警對曾威豪施以「內割」維持秩序,卻遭遇暴力死亡,當然屬於因公死亡。

    但北高行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規定,警員服勤前如果有喝酒,而且在服勤時段仍有酒味、酒態時,必須事先請假或報請主管調整勤務時段,因此,喝了酒的警員若擅自服勤,就不是依法執行職務。北高行表示,根據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和鑑定報告,薛警當時呼氣酒精濃度為0.925 mg/L,可見他案發前曾重度飲酒,卻逕自前往責任區處理案件,不算依法執行職務。

    北高行也引用相關刑事判決,指出當時之所以會發生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警對曾威豪有「起腳」的動作,才引發其他在場者的反擊。北高行認為,薛警的「起腳」動作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銓敘部審查小組的認定沒有違誤,判決家屬敗訴。

    北高行(如圖)認定薛警事發時酒醉且有起腳攻擊,非依法執行職務。資料照。侯柏青攝

    調查不完備,家屬獲翻案機會

    北高行判決出爐後,信義分局當時表示尊重,會依銓敘部審定結果辦理撫卹。不過,薛警的妻兒上訴到最高行,又重新獲得翻案機會。

    最高行指出,本案公務人員是否是在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暴力致死,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自行認定,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最高行認為,行政法院雖然可以斟酌刑事法院調查過的證據,但仍應餞行證據調查的法定程序,如果只是援引刑事案件存在的證據,但沒有實質調查,就會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

    最高行表示,北高行雖然引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和鑑定報告,認定薛警案發前曾重度飲酒,但這項證據卻根本不在本案卷宗裡,至於北高行引用的內容,其實只是銓敘部函文中的「說明欄」備註。不僅如此,北高行引用刑事判決的內容,卻沒有調出監視器畫面,就認定薛警有朝曾威豪「起腳」,最高行認為,原審法院怠於調查證據,且未依照證據調查事實,判決有違誤。

    最高行也指出,家屬除了上述主張以外,也有爭執銓敘部的審查小組成員可能存在「應迴避未迴避」的情況,並聲請調取相關資料。但北高行沒有調查,也沒有在判決中說明這點,未善盡調查義務,判決理由也不完備,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家屬又獲得一張新的入場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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