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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壯碩工人推瘦弱義交「頭撞地」…1年後不治!北院「這理由」重判10年4月

    2026-08-05 15:40 / 作者 侯柏青
    工人周志銘(黑衣))被控推倒義交致死,北院國民法庭重判10年4月。資料照。白廷奕攝
    44歲壯碩工人周志銘在施工現場與64歲瘦弱黃姓義交起口角,周男推黃男害他「頭撞地」,黃男於1年4月後過世,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天依妨害公務致死罪重判周志銘10年4月。合議庭痛斥,周男只因不滿義交未依指示變更交通指揮地點,就猛力推倒體型較小的被害人,不但沒有施救甚至拖行黃男並丟甩路邊,最終造成憾事,考量他迄今未和解及前案紀錄等因子,因此予以重判。

    判決指出, 2022年11月11日下午3時14分,周志銘在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的交叉路口,負責指揮自來水管線工程完成後的柏油路面鋪設工作,義勇交通警察黃姓男子則在一旁協助指揮交通,黃男屬於正在依法執行交通指揮勤務的執行公務人員。

    周志銘認為,黃男沒有依照他的指示更換站崗位置,因而起口角,周男隨即大步朝黃男走去,黃男揮動交通指揮棒的動作讓他更為不滿。他逼近黃男並用雙手猛力推黃男的胸部,黃男因此往後倒,頭部直接撞擊柏油路面,一度失去意識。黃男身型較為弱小,周男直接抓住他的衣服,把上半身拉離地面後丟向路旁,接著單手抓住黃男上一,將他拖行到路口後,直接甩到路邊。

    黃男送往台北市萬芳醫院急救,受到右側額骨骨折、右側頂骨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下均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及腦出血及多處外傷。黃男當天接受腦部手術清除血塊等,其後送入加護病房但病情不見起訴,翌(2023)年3月24日成為植物人,轉往護理之家照顧,隔(2024)年3月20日因傷害引發的腦水腫及缺氧性腦病變等不治。

    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天做出重要宣判。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院國民法庭依據他的供述、證人說詞、現場監視器畫面及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他的行為構成《刑法》妨害公務致死、傷害致死,並從重論以7年起跳的妨害公務致死罪的刑度。

    合議庭指出,周志銘和黃男沒有宿怨,他只因不滿黃男在協助交通指揮時沒有依照指示更換站崗位置、揮動指揮棒,竟用雙手猛力推擊體型較小的黃男上胸部洩憤,導致黃男倒地時,頭部撞上地面。

    此外,黃男倒地、頭部重創後,周志銘雖然曾經拍打他的臉頰確認反應,卻未立即施救,反而將仰躺在路面的黃男拎起來丟向路旁,之後又將他拖行到路口並甩往路旁,足以認定周男手段粗暴、態度輕率,漠視他人的身體及健康安全,導致黃男受到多處顱骨骨折及腦出血等嚴重傷勢,淪為植物人並死於腦部及肺病變,害家人頓失至親,也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以及影響公權力的正常運作,犯罪損害相當嚴重。

    合議庭考量,周志銘過去曾有酒駕、傷害和施用毒品前案紀錄,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不佳,面對壓力或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容易出現衝動反應,傾向將責任歸咎他人。

    合議庭點出,周志銘除持續否認犯案,還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不但未賠償被害家屬,也沒有就民事確定判決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合議庭審酌他求學期間參與醒獅團表現優異,另具有人際互動和適應能力等,加上目前與媽媽、弟弟同住,必須負擔家用及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等。經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所受刺激等一切情狀後,合議庭決定判處10年4月。

    本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程克琳、受命法官張谷瑛、陪席法官蕭淳尹及6位國民法官。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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