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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弒母詐保逆轉「過失致死」!王忠義遭收押739天確定補償295萬

    2026-08-04 16:45 / 作者 侯柏青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駁回王忠義的訴求。資料照。陳品佑攝
    南投縣2014年爆發離奇命案,男子王忠義的王父淪為河床枯骨,王母也在戲水時溺水身亡,檢方懷疑王男殺父,另弒母兼詐保。但殺父部分先無罪確定,弒母詐保部分纏訟多年也成功脫身,法院改依過失致死罪判王男1年2年。他不甘被收押739天,聲請補償369萬5000元,台中高分院准予補償295萬6千元,王忠義提覆審想再拿73萬餘元差額,遭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駁回定讞。

    回顧全案,檢方查出,男子王忠義(改名王川行舟)2014年5月31日先將住院的父親載離醫院,王父隨後去向不明,翌(2015)年2月6日有民眾在荒野的河床上發現無名屍骨,比對後確認是王父。

    此外,王忠義也在2014年9月8日將70歲的王母從老家載回他的租屋處和他的妻兒同住,王母因年輕時高燒智能較低,但能簡單自理生活。王男於2014年10月5日載媽媽和妻兒到南投國姓鄉種瓜溪戲水,傍晚準備離開之際,王母表示想上廁所,王忠義忙著抓魚,任由媽媽自己找地方如廁,導致王母跌落溪間,頭後枕部撞擊溪裡的石頭後溺水。王忠義察覺媽媽隨身帶著梳子漂在水上,往後找才察覺媽媽溺水,趕緊拉到淺水處急救並大喊妻子。後來找來消防隊救援送醫,王母當晚宣告不治。

    檢方追查出另一個故事版本,認定王男長期失業及積欠卡債,經濟困窘,在幫媽媽投保50萬微型保險後殺人詐保,他當天先把媽媽推入溪中,在按壓頭部入水溺斃,因而依兩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

    王忠義曾為此案遭羈押。監獄示意圖。翻攝Pexel。

    殺父部分歷審均判無罪後定讞,弒母部分一審重判王男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二審後來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定讞。

    王忠義認為自己在2014年4月15日遭警方拘提,後來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直到2016年4月15日才停止羈押,總共遭羈押739日。他主張,在偵查期間,警方用剝奪他妻子的自由、拆散家庭及侵害侵權等不正手段逼他自白,檢察官也沒有實質調查,就對他的小孩執行疲勞訊問,並惡意扭曲關鍵事證,直接用這些證據作為聲押、起訴的依據,還項社會宣稱本案是兇殺案。

    王忠義認為,他的名譽徹底毀滅,家庭和經濟也遭到嚴重損害,因此要求羈押期日以每天5000元折算一天,要求補償369萬6千元。

    台中高分院審酌,法官裁定羈押沒有違法不當,但審酌他被收押時的年齡、學歷、工作以及受到的身心、信用損害,准許每天補償4000元,739天的羈押期共應補償他295萬6千元。至於他另案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不能算是可歸責於他的事由。

    王忠義和最高檢察署都聲請覆審。王忠義認為,他被羈押是因為主導辦案的檢察官和警察違法濫權,導致他的精神痛苦及名譽毀滅達到極限,應該用每天5000元的最高金額計算補償金,他要求再加碼73萬9千元。

    最高檢察署則認為,他涉犯殺人罪雖然被判無罪定讞,但同一個事實,南投地院當年改判過失致死罪。如果判決確定,他被羈押的日期和刑期差不多,可以用羈押日期折抵有罪判決刑期,因此不得請求補償。而且原判決也沒有衡量,王男過失害死母親,情節嚴重悖於倫常,不能用一天5千元來算。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指出,羈押補償有3千元到5千元折算一日,在這個範圍內法院有裁量權,不能隨意指責違法;根據他所受的身心、名譽及信用損害,仍認為每天4千元適當,僅准予補償295萬6千元。此外,王忠義當年在刑案判決無罪定讞後,檢方才另外起訴過失致死罪

    合議庭認為,最高檢聲請覆審指出,殺人罪部分和過失致死罪有關,無法類推適用《刑事補償法》的不准補償要件。合議庭據此認為檢辯聲請覆審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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