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警察為調動順利,竟異想天開盜蓋所長印章。警察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分局轄下派出所一名邱姓警員去(2025)年為了讓職務調動順利,竟然趁所長外出的時候潛入所長辦公室,自行偷拿抽屜裡的所長官章蓋章,偽造同意調動的職務報告後送交屏東分局,遭所長戳破一切。他在一審刑事庭承認偽造文書,被判1年2月、附條件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認為,邱員嚴重損害警察形象及機關信譽,但考量他已深刻反省,日前判記過兩次。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員原本在A派出所當警察,但他去(2025)年為了調動到B派出所,竟於3月3日早上趁所長不在,潛入辦公室後盜用放在抽屜裡的所長官章,私自在同年2月27日職務報告上蓋章,假裝所長已經核准了他的職務調動申請,然後送到屏東分局。後來所長發現有異,循線追查後揪出上情。檢方將邱員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邱員在一審開庭時認罪,他傳送道歉簡訊並寫道歉信給所長,但依然無法和所長達成和解。
一審認為,邱員沒有前科素行良好,雖然在案發同年2月到4月間有數次申誡紀錄,但期間也曾因為勤務辛勞而拿到嘉獎,同年6月到9月更連續拿到17支嘉獎紀錄,且沒有重大違紀。而邱員於去年調動到B派出所後,沒有任何懲戒紀錄,法官認為,邱員歷經本案及調往其他單位後,職務表現情況確實有改善,決定輕判1年2月;法官另審酌他知所悔悟,宣告緩刑並命他繳付公庫10萬元。全案定讞。
內政部另將邱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邱員身為協助偵查犯罪的警察,應依法行事,卻為了調動順利而輕忽職責、知法犯法,導致民眾喪失對警察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也損害警察人員形象及機關信譽,有必要懲戒。
懲戒法院考量,邱員在刑事審判時坦承違失及相關職務表現,決定判記過兩次。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