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監獄管理員當夾娃娃機台主,懲戒法院判他記過一次定讞。廖瑞祥攝
雲林第二監獄蔡姓管理員,被控當夾娃娃機店「台主」,還邀請暱稱「蘇察哈爾璨」的同事加入網路「自強台主群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兼差)規定,被法務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判「記過一次」,他上訴強調夾娃娃機是太太租的,僅處分家裡閒置物品未獲利。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他有實際管理、營收及持續經營行為,因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蔡姓管理員於2023年11月18日到2025年6月30日間,向從事夾娃娃機的「場主」吳姓男子承租,分別在彰化縣租一台夾娃娃機、在彰化市租了1到4台夾娃娃機。而蔡男會在機台內放公仔、娃娃和電子產品,每次投10元硬幣就可以夾取。
蔡男每月除用現金交租,也會轉帳給吳男,並用LINE網路平台群組通知吳男確認,前後租用機台超過1年半,給付吳男租金約10萬2500元。
雲林二監政風室調查後,蔡男坦承洽談租機台,付租金及邀請暱稱「蘇察哈爾燦」的同事加入台主群組,而退租後清理機台的影像也確定是他本人,但他依然否認兼差。法務部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第一審審理時,蔡男沒提答辯。第一審認定,他有實際經營夾娃娃機的商業行為,不論是為自己或為別人的利益,都構成「實際參與經營」行為,況且他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為了別人。合議庭審酌,他身為監獄管理員卻知法犯法,加上接受雲二監政風調查時飾詞否認,衡量其在職期間的獎懲表現等因素,判記過一次。
蔡姓管理員上訴強調,他接受雲二監政風室調查時,已指明承租人是他的太太,他只是在公餘時間出於對配偶的感情,多次協助太太處理機台,根本不是負責人。他強調,這是為了清理家裡多餘物品,沒有營利,也沒有影響其工作及機關形象。他不滿第一審只用移送機關的卷證就認定他違規,卻對他的抗辯置之不理,且未經言詞辯論就逕自記過,剝奪他的程序保障,具有判決理由不備及不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違法之處。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原判決有綜合卷證,加上他曾在接受政風調查時坦認部分事實,另有邀請他人加入機台主的群組及感謝消費者的對話訊息截圖,認為違法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就判決合乎規定。
第二審指出,原判決已說明得心證的理由,蔡姓管理員事後改變陳述及提出佐證,縱使原判決未加入考慮,也不會影響到判決結果。此外,他有實際處理夾娃娃機台的管理營收及持續經營行為,並非偶而處分家中物品,不論是否屬於「形式負責人」或實際獲利,均無法擺脫責任。
第二審據此駁回上訴,他被判記過一次,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