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男子黃東明愛慕屏東通訊行曾姓女員工,多次邀約追求不成,竟開車將對方撞倒後再載往空屋棄置,造成曾女重傷死亡,屏東地院今(25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屏東地方法院今(25日)指出,黃東明於民國110年2月4日辦理行動電話繳費時認識曾女,心生愛慕,多次邀約遭婉拒。曾女因躲避黃東明,暫由原工作的屏東市廣東路門市調往屏東市民生路門市。
黃東明不死心,110年2月5日下午前往民生路門市櫃檯,伸手抓住曾女雙手手腕及下臂,曾女驚嚇大叫,但黃東明仍持續騷擾曾女;曾女同年3月報案,且拒絕和解。
黃東明110年4月2日向不知情友人借用小客車,再自備童軍繩、腳銬,4月8日晚間8時許駕車至曾女當班的廣東路門市外等待,待曾女下班騎車返家時,在屏東縣萬丹鄉大昌路1號橋自左後方撞擊曾女機車,曾女摔落路面重傷昏迷。
黃東明不顧在場目擊者阻止,將曾女搬移至小客車後座後離去,再載到屏東縣屏東市水源街空屋,以童軍繩、腳銬將曾女左腳銬在樓梯扶手,阻斷曾女送醫及求生機會,造成曾女4小時後死亡。
屏東地院認定黃東明殺害曾女,事前預備謀劃,非臨時起意,犯後一再飾詞狡辯,一度佯稱失憶,延誤警方尋得曾女時間,也未對曾女家屬表達歉意或彌補損害,犯後態度惡劣,25日判處無期徒刑。
屏東地院認為黃東明若依殺人罪處以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自由刑,尚屬過輕;考量黃東明已56歲,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才能假釋,如判處無期徒刑,黃東明和社會長期隔離,即使假釋出獄,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無剝奪生命和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