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許姓女子2014年與謝姓男子結婚。但是,才隔5個月,許女就在與老公共用的電腦中,發現許多男男裸露照片,其中有露臉的是一名蔡姓男子。許女說老公為此斥責她,並否認自己是影中人,於是她就相信了。但是,謝男去年在家族的群組公開發言「我並不喜歡女生」,並坦承當初男男照的其中一人是自己,還說許女婚前就知道自己的性向。許女為此向他們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女和謝男在2014年1月結婚,才新婚5個月,謝男就和蔡男在安平區的住家、辦公室發生關係,直到6月許女才發現照片。當時許女相信自己的老公不是照片中的人,所以不予追究,但謝男去年4月在家族的LINE群組公開出櫃。
謝男當時發文「當結婚之後,真正的與OO住在一起,相處時我才發現,原來我並不喜歡女生,我根本就沒有喜歡跟她住在一起的感覺,我一直以為我是雙性戀,原來這一切都是我為了害怕社會的霸凌,而選擇欺騙自己的一個心態,我其實就是一個貨真價實喜歡男生的同志」。許女這時才發現,心愛的老公一直都在欺騙自己。
謝男出櫃之後一直要求離婚,許女因此出現憂鬱、焦慮與失眠症狀,決定向老公和小王蔡男提告,求償100萬元。但是,謝男稱自己結婚時就沒向許女隱瞞自己的性向,只是以為自己是雙性戀,而許女則接受他的性向,表示願意和他一起努力組織家庭。
但是,兩人婚後同床共枕共,讓謝男確定了自己不是雙性戀,而是同性戀,雖然勉強自己適應和許女的婚姻卻非常痛苦,甚至出現恐慌症狀、對女性的嚴重抗拒感,所以決定提出離婚。他指控許女一開始同意離婚後又反悔,搞得兩個人都很痛苦,直到2019年她終於答應離婚。
許女對老公謝男、男男照片中有露臉的蔡男提告,但謝男否認影中人是意見,也強調和蔡男僅維持朋友關係,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不過,許女提出LINE對話當作證據,謝男提到「後來到了她要去考警察的前一天,她在電腦上看到了令她心碎的東西,就是我有跟那個男生發生關係的照片」。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依《民法》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