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0月25日)初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範電動自行車未來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草案後續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台估逾50萬輛電動自行車,因應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有增加趨勢,傷亡人數隨之逐年增加,另為避免事故車輛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需轉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致使特別補償基金產生虧損,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及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微型電動二輪車」,即為俗稱的「電動自行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規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另,初審也修正通過同法第49條,規範電動自行車投保義務人如果未依規定投保,處新台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