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在社區SPA池溺水,獲賠611萬元。本報繪製
桃園一名11歲男童2017年時使用住家社區SPA游泳池,因孔蓋脫落導致男童左手臂遭吸入溺水。缺氧8分鐘的男童被救活後,因腦部損傷,生活無法自理,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決賠償222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賠611萬元,可上訴。
事發在2017年7月30日下午2時許,林姓男童在自家社區SPA池戲水,因SPA池排水孔蓋螺絲鏽蝕,排水恐突然脫落,男童左手臂被吸入20公分而溺水,直到8分鐘後才被發現,送醫急救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併吸入性肺炎等傷害,至今講話不清楚、四肢無力、走路不穩,平衡感弱需使用助行器無法自理生活。
林姓男童喪失勞動能力85%,由專人全日看護,未來仍須持續復健維持肌力,家人不滿提告,請求負責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李姓主任等,賠償2187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家屬沒有陪在男童身旁,有一半過失,最後判決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社區管委會免賠。
二審判決時,高院認為物業公司未注意SPA池排、回水孔孔蓋有脫落之虞而未維修,需負賠償責任;但該SPA池水深54至64公分,不到男童的腰部,男童有受游泳訓練,若正常使用不至於淹沒口鼻,男童因趴平身體,與排水孔平行,才會被排水孔吸入,且SPA池公告12歲以下需家長陪同,但家長卻放任男童獨自使用,故高院認為男童與家屬與有過失50%。經計算後,改判決男童可獲賠561萬餘元,男童父母各獲得25萬精神慰撫金,合計獲賠61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