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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毛畯珅性侵案 記協籲主管機關助媒體揭弊

    2024-07-19 18:59 / 作者 孫蓉華
    幼兒園門口遭噴上「性侵幼兒毛畯珅」。民眾提供
    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的毛畯珅性侵多名女童一案,引發社會震撼。對媒體採訪權及大眾知情權部分,因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限縮媒體披露兒少個資,反而產生媒體業對兒少新聞的「寒蟬效應」,致使相關兒少新聞報導未盡完整或不夠及時。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今(7/19)日呼籲主管機關及立法單位,應協助媒體新聞報導的「揭弊」功能,賦予大眾「知情權」保障,應敘明相關法規中關於「揭露兒少身分資訊」的範圍,以及兒少新聞報導適用情境等,讓媒體避開紅線。

    記協聲明還說,不可統包式認定所有關於兒少的資訊揭露都屬違規,延伸媒體對兒少新聞的寒蟬效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發聲明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69條規定,限縮媒體披露兒少個資,該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因資訊揭露而受到更多傷害,但卻因過往行政認定及裁罰等,產生媒體業對兒少新聞的「寒蟬效應」,致使相關兒少新聞報導未盡完整或不夠及時,如毛畯珅一案在當年因媒體未能即時報導揭露該園名稱,讓不知情家長後續送孩子入園而受侵害的憾事。

    針對此議題,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已參與立法委員林月琴等人召開的公聽會,表達記協意見及立場,記協重申與修正相關聲明內容包括:媒體保護兒少的心與社會大眾一致。但關於兒少影像、資訊揭露等情境、範圍與限制,政府單位標準不一,致使媒體第一線製播新聞的困擾,甚至受罰。舉例來說,《鏡週刊》過去曾報導「恐怖育幼院關黑牢吃餿飯」等事件,具高度公益性,加害者後續也被繩之以法,該公司自認相關內容皆遵守兒少法施行細則第21條,沒有足供辨識受害兒少的資訊,卻因刊出兒少寫給檢察官的文件,被認定該「字跡」足供辨識身分,受罰3萬元。

    記協呼籲主管機關及立法單位,應協助媒體新聞報導的「揭弊」功能,賦予大眾「知情權」保障,並敘明相關法規中關於「揭露兒少身分資訊」的範圍,以及兒少新聞報導適用情境等,讓媒體避開紅線,萬不可統包式認定所有關於兒少的資訊揭露都屬違規,延伸媒體對兒少新聞的寒蟬效應。

    記協指出,目前已有多部法規嚴格控管媒體,包含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等,限制媒體不得揭露被害者身份,以免對當事人不良影響,相關懲處,一旦踩紅線的開罰一次就3萬元,且同一機構累加,第二次6萬、最高15萬元;記協建議,若媒體真有危害當事人權益,可由政府或相關單位協助弱勢族群進行民事求償。

    在現行實務中,當學校處理校園師生性平事件,常因權勢不對等,兒少被害者不敢申訴,但教育部主管的「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便將新聞當作啟動調查的要件,免當事人投訴,校園知悉性平事件,24小時內就要通報並處置,新聞報導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記協提醒,在兒少事件的發酵與傳播中,反而是境外網路平台業者不受我國法律箝制,應思考如何處置。畢竟兒少事件也會經由網路平台、口耳相傳流出,如「南投縣高中生性侵案」,或過往在臉書爆料公社亦揭露不少兒虐案,鑒於台灣民眾對兒少族群有著強烈正義感、想為其主持公道等社會風氣與精神,媒體受限法規綁手綁腳,卻只能背負「主流媒體都不報」的罵名,實際上早已報導,但內容隱諱,影響了被害當事人自身的申冤投訴,皆不利社會正向發展。

    至於兒少新聞是否報導?記協在聲明中表示,不建議採事前審查,保持新聞自由。但建議政府應修法,讓兒少法針對傳播新聞類別,加上「對兒少有害之影響」評估機制,例如:是否過多腥羶色內容?過多詳細個資侵權?獵巫、歧視特定族群?是否中立客觀或未依無罪推定原則等,並由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公民團體、媒體從業人員等組織專責單位,共同審視與界定兒少新聞報導的慣例及準則,處理檢舉案件,來防堵有害新聞,且不錯殺或阻礙對兒少有益的新聞報導,好兼顧大眾知情權,亦讓犯罪的加害者惡行被揭露,進而起到嚇阻作用,同時更可避免其他人因不知情而持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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