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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下男「三角戀」砍死情敵! 「氣走家屬」國民法官判無期徒刑理由曝光

    2024-06-08 00:17 / 作者 侯柏青
    士林地院。侯柏青攝
    23歲男子高庭榮和25歲廖女分手後,明知廖女另交往45歲潘姓男子,仍和她過從甚密,高男去年3月赴廖女住處和潘男起衝突,竟朝潘的胸、頸狠刺10刀致死,遭檢方起訴殺人罪。國民法庭審理時,他狡辯是傷害及「防衛過當」,直到開庭快結束才臨時表示要向家屬道歉,但他頑劣的態度把被害家屬當場氣到離席。士林地院國民法庭認定他沒有真誠懺悔,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庭榮與廖女、潘男有感情糾葛,高男去年3/21凌晨1時30分跑到廖女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的住處,恰好潘男也在,潘男叫醒睡夢中的廖女後,廖女不爽被叫醒,還拿寫字板朝潘男扔過去。潘男誤以為女友在跟自己鬧脾氣,加上不滿高男深夜竟然來找女友,潘嗆廖女「別以為我不敢動他」,並取出尖刀劃傷高庭榮的右臉耳際。

    廖女見狀馬上打電話報警,潘男不滿女友報警後還是只顧著滑手機而不理他,想要搶奪女友的手機,雙方發生拉扯;高男這時走到潘男的後方,用手臂扣住潘的脖子,把潘男甩開。

    高男本來就因為感情糾葛而對潘男有敵意,又被潘男劃傷耳朵,當他看到潘男要去搶廖女的手機,一時情緒失控想報復,他拿出口袋裡的金屬製折疊刀,正面朝潘男至少砍殺3刀,其中1刀由上而下斜切入左側頸部,深度約7公分(傷口長度17公分,從左前頸部延伸至左耳後),傷及左側外頸靜脈,並於潘男舉起左手防衛之際,仍舊持刀繼續揮砍,最終造成潘男頭頸部、手部、胸部等多處受有多重銳器割傷。

    廖女的母親聽到聲響後走出房間,發現潘男受重傷,撥打119報案,但潘男因失血過多停止呼吸心跳,緊急送往三軍總醫院搶救多天仍不治。

    國民法庭昨(6/7)重判高男無期徒刑,士院也公布判決理由。

    國民法庭指出,高庭榮雖然坦承拿折疊刀砍殺潘男造成死亡,但他矢口否認有殺人犯意,反而強調自己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和廖女不受潘男的威脅侵害,他主張符合「防衛過當」的要件。但國民法庭認為,在高男拿起折疊刀的那一刻起,高男被劃傷耳朵或潘男搶廖女手機的行為都已經過去,客觀上,潘男當時已經沒有任何侵害行為,高男怎麼能主張防禦權呢?而且,他根本不是基於防衛的意思才揮刀砍人。

    國民法庭認為,高男犯案用的折疊刀是金屬材質,非常鋒利,用力猛刺人體要害足以致死,這是一般稍具常識的人都知道的,身為正常成年人的高男一定也知道。而他竟然拿折疊刀猛刺潘男的頭頸,潘男的左頸部受到的砍傷,既深且長,傷及左側外頸靜脈,如此可知,高男下手的力道有多重。他拿折疊刀多次砍殺潘男頸部時,主觀上具備縱使造成對方死亡,也不違背他本意的殺人不確定故意。

    國民法庭審酌,高男和潘男是情敵,他只因情緒失控就砍人,造成潘男約10處銳器傷而不幸喪命,家屬痛失至親。他的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產生的危害巨大且難以回復,因此,本案的責任刑上限應該在法定刑幅度內的「中間偏高」。而高男雖坦承揮砍潘男導致死亡的客觀事實,卻完全否認殺人,且在案發之初有湮滅證據、要求廖女串供的行為,在審理時更一再抗辯只有傷害犯意及防衛過當,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成本的幫助有限。

    此外,國民法庭也表示,他雖表示有意賠償被害家屬損失,但所提的條件卻是「出獄後按月還2萬元」,導致迄今未能和家屬和解,直到審理快要結束,他才起意向被害家屬道歉,多名家屬因無法接受而氣到當庭離席,顯示他未能取得家屬寬恕,至今也沒有真誠悔意。

    國民法庭審酌,高男的年紀尚輕,目前沒有正當職業,且有施用毒品和幫助詐欺取財及加入詐欺集團的犯罪前案紀錄,加上他在法院審理時承認只有國中肄業,綜合考量以上條件及家庭生活狀況後,認為判他無期徒刑是適當的,而且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另沒收扣案折疊刀。全案可上訴。

    士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張兆光、陪席法官張毓軒、受命法官蘇琬能及國民法官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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