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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國科會研究被控「26%」抄中國遭懲處!女教授告清大逆轉勝 法院理由曝

    2026-07-20 20:41 / 作者 侯柏青
    清大處分女教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侯柏青攝
    清華大學一名女教授向國科會申請研究計畫,但申請內容涉大量複製改寫及拼湊中國期刊且未註明出處,國科會發函清大調查。清大用Turnitin比對發現相似度「26%」,重懲書面告誡、學倫課及不予晉薪、升等借調及申請休假研究等,女教授怒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確有多處引用未加註出處,但校方裁量時有重大程序瑕疵,日前判撤銷處分、申訴及再申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清大接獲國科會通報,指女教授申請的專題研究計畫的申請內容違反學術倫理,請清大協助調查。清大3階段調查後認為屬實,經教評會評估討論後,決定罰書面告誡、完成特定時數學倫課程,另在5年內停止擔任學校委員或學術行政職務等,而且3年內不得晉薪、申請升等、借調及在外兼課、4年內不能申請教授休假研究,更廢止其擔任各類委員及行政職等。

    女教授深感委屈,向校方申訴遭駁回,向教育部再申訴也失敗,因此打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女教授主張,她的計畫申請不是已經完成或公開的學術成果,根本不在清大學倫辦法的處理範圍,清大卻擅自認定是「學術成果」加以懲處,是不當的類推適用。此外,申請計畫的內容的重複比例低,屬於一般疏漏並非重大抄襲,反而是校方的複審程序主觀偏頗,少數委員言語霸凌強化罪責,且校方開會時沒有保障她的陳述權。

    然而,國科會決定計畫不通過後,校方又認定違反學倫另行懲處,而國科會事後予以停權,已經重複評議。女教授要求撤銷處分。

    北高行認為清大裁量有程序瑕疵。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這項計畫是女教授向國科會申請補助的專題研究計畫,根據國科會學倫審議要點,研究計畫的「構想呈現階段」也在是否違反學倫的審議範圍,不能因為尚未通過就不會有違反學倫問題,否則國科會規定將成具文。

    此外,國科會在2023年1月發函清大指「未註明出處的文字係大篇幅複製改寫並拼湊多篇不相干的中國期刊」等情,清大召開複審會議後,認定計畫內文的概念與論述的推展脈絡,有明顯模仿參考文獻的痕跡,又未改寫並缺乏引註,而且也沒有用註腳區分與他人的概念,容易誤導讀者。

    合議庭認定,這個計畫在形成背景、研究目的、研究重要性及預期成果等方面,確有多處引用卻未加註出處。而計畫的6點研究方法,有5點幾乎全段複製他人論文,一字不改;這個計劃的重要核心是研究方法,不能逕自以申請時間太短,或者是件數太多而推卸責任。況且,計畫內容長達20頁均為更動他人文章的字詞,以符合研究主題,參考書目和計畫論題不相關,可能是用同一套書目申請不同題目。

    再者,清大使用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比對出26%相似度,比例不算低,而且她的計畫申請內容大多引用中國期刊論文,多數未經Turnitin收錄;加上檢舉人提供的比對資料,計畫抄襲比例甚至達到8成。因此,清大認定女教授的計畫多處引用他人文獻而未加註出處,有證據可以佐證。

    不過,合議庭認為,清大對於違反學倫該如何受處罰,並沒有排除《行政罰法》的特別規定,因此,裁處時仍必須注意責罰相當,以及符合比例原則。

    但合議庭發現,清大的懲處期間擴及3到5年不等,嚴重影響女教授的權益,但清大教評會當初在評估懲處案的適當性及討論停權期間時,卻未提及懲處「一定期間」的認定標準,只能從會議資料知道,教評會當初的討論有類比其他個案,但本案僅為申請性質,和其他個案的狀況不一樣,教評會卻沒有詳細舉證說明,本案懲處期間比其他相類案件重的原因或條件,而逕自認定「情節重大」,具有裁量怠惰或濫用的違法。

    由於具有行政瑕疵,北高行因而認定,清大的處分無理由,且申訴及再申訴評議也沒有糾正這點,同樣違法,日前改判全數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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