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生運動領袖黃之鋒自24歲入獄,恐40歲才能出獄。相片攝於2017年8月17日。美聯社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週四(11/5)因第二項國安罪名遭判10年監禁,總計將在獄中度過大約16年。繼歐盟後,美國與英國也同聲譴責這項判刑。
黃之鋒先前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期4年8個月,在服刑期間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再加刑10年,其中2個月2天與前罪同期執行,預計2036年11月刑滿。「香港國安法」2020年7月生效後,被認為是用於打壓反對派,黃之鋒是目前唯一一名兩度依該法被起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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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報》報導,美國駐港領事館週四發表聲明,對黃之鋒遭追加刑期「強烈譴責」,呼籲立即釋放黃之鋒。
領事館發言人說:「黃之鋒自2020年12月起就遭到不公正監禁,這顯示北京不惜採取極端手段,要讓在港倡議基本自由的人士噤聲。」
英國外交部發言人也表示,黃之鋒的刑期「明白顯示國安法如何被用於針對個人的政治表達與參與」。發言人呼籲「立即終止所有依國安法對個人提出的不公起訴」,且敦促中國與香港當局「遵守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保障香港人民的權利與自由」。
在美國領事館強烈譴責判決後不久,中方發出警告,要求「有關方面」應「停止對香港司法案件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區主任皮爾森(Elaine Pearson)表示:「以毫無根據的罪名對黃之鋒施以嚴厲刑罰,是殘酷且不公義的。推動社會變革的年輕人是任何活躍社會的資產,香港政府卻把他們關進牢裡。」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副區域主任布魯克斯(Sarah Brooks)表示:「今天的判決再次令人沉痛地提醒世人,香港國安法已淪為懲罰異議的工具,而非真正保護國家安全。」
黃之鋒已入獄六年,原定2027年1月出獄。布魯克斯表示,在黃之鋒即將獲釋前幾個月對他安上新罪名「非常殘酷,甚至可能是刻意為之」。
英國外交部上月發布最新的香港問題報告,英國外交大臣米勒班(Ed Miliband)在報告中表示,黃之鋒的案子「加深外界對國安立法適用範圍日益擴大的疑慮」。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時,北京曾承諾香港享有50年的「一國兩制」。英國認為,北京在2019年至2020年鎮壓香港示威運動,隨後又實施一連串影響深遠的法律改革之後,已違反與英方簽訂的國際條約。
保守黨議員史密斯(Iain Duncan Smith)表示,黃之鋒曾為捍衛中英之間的條約「挺身而出」,中國「事後卻把條約踐踏殆盡」。
他痛批英國政府「對此幾乎毫無作為」,「每當中國破壞規則,我們就退讓,未來只會變本加厲」。
工黨議員奈許(James Naish)則表示:「我選區內的香港人選擇來到英國,是因為這裡有黃之鋒為了捍衛而入獄的那些自由——這些價值是我們所有人都應該支持的。」他表示:「政府必須讓中國知道,英國不會容忍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