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長洪申翰。資料照
美國記憶體大廠、台灣美光公司員工不滿公司分潤制度,桃園與台中工會提出4大訴求,並啟動罷工權要求資方回應,台中工會10月21日與資方完成調解,但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則對勞資協議內容提出質疑。勞動部長洪申翰今(11/4)表示,台中美光1021協議屬於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約,並無團體協約法最長3年期限的適用,自然有民事訴訟的司法途徑。
美光台中工會於10月21日與資方完成調解,且美光台中廠預計10月22日與台中工會進行勞資調解,因雙方已達成協議,便撤銷調解,遭到桃園工會質疑,應該由全體會員同意,台中工會無權撤銷。桃園工會及台中工會部分員工昨日前往中科管理局抗議,痛批中科的撤銷損害基層員工權益。
勞動部長洪申翰今日赴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質詢,會前接受媒體聯訪。對於美光台中工會與公司簽署協議的效力,是否擴及整個工會,以及自救會想要撤銷決議,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是否必須走上訴訟才能撤銷。
洪申翰指出,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昨日已經清楚地表達,美光台中工會10月21日跟公司簽署的一般性協議,是有明確授權相關談判代表進行協商與決定,在民法屬於有效的一般性契約,既然屬於一般性契約,當然有民事訴訟的司法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