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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大潤發」被控違規壓低供貨價!全聯挨罰2千萬告贏公平會 判決理由曝

    2026-10-02 14:20 / 作者 白廷奕
    全聯併購大潤發後被檢舉持續壓低廠商供貨價,遭公平會開罰2千萬,提告逆轉免賠。資料照。翻攝臉書「全聯福利中心」
    連鎖賣場全聯2022年獲准併購大潤發,公平交易委員會當時附帶要求,全聯不得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且須刪除相關條款。後來公平會發現,全聯仍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價格,要求供應商壓低價格,於是依《公平交易法》開罰2000萬。全聯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全聯並未強迫供貨商配合調價,公平會也沒禁止全聯調價後與供貨商議價,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被控違規挨罰2千萬

    本案源於,公平會2022年7月間通過全聯併大潤發,但祭出7大條件。其中,公平會要求全聯承諾,併購後除非因供貨商成本改變而片面通知調漲等原因,否則不得隨意調漲商品價格;公平會也禁止全聯採取「最惠客戶政策」,意即不可拿其他通路的價格作為議價基礎,要求供貨商給予同等或更有利的條件,且公平會也要求全聯刪除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的相關約款。

    但後來公平會接獲檢舉,全聯利用「寄銷制度」決定商品售價,常常未經供貨商同意逕自降價促銷,且會扣除固定毛利率後才給廠商貨款,供貨商只能被動接受。公平會調查後認定,全聯在供貨商申請新品上架或調漲時,都會要求售價必須是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在促銷檔期也會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定價作基礎,要求供貨商調整價格,違反併購案條件開罰2千萬。全聯因此提告。

    全聯併購大潤發後改名「大全聯」繼續經營。資料照。業者提供

    回顧併購案通過原因

    北高行檢視併購案通過的理由,指出公平會當時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是為了避免全聯市佔率提高後,消費者替代選擇變少、抗衡力量減弱,全聯又透過最惠客戶條款限制供貨價格,強迫供貨商幫全聯吸收減價促銷的損失,導致供貨商只能提高其他通路的供貨價格,進而造成其他通路的商品全面高於全聯的不合理結果,形成「限制競爭」的局面。

    北高行說明,公平會當時審議後認為,全聯只要刪除相關約款,就不能再透過「中途調價」、「訪價後重新議價」等條款,強制要求所有供貨商一律配合,逼迫吸收價差損失,只能透過議價的過程,向供貨商說明全聯是以「低價」經營、強調以物超所值的商品回饋給消費者作為經營理念,爭取供貨商的認同,有助於降低「限制競爭」的疑慮。

    北高行認為,公平會當時開出的條件,重點在禁止全聯利用交易優勢地位,強迫供貨商自行吸收損失,因此,全聯本於一般商業交易,為了蒐集市場資訊而進行的訪價、查價、比價或價格協商,是否會構成「最惠客戶政策」、違反併購案條件,應該看全聯有沒有強制要求供貨商配合而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如圖)認為全聯未強迫廠商配合。資料照。侯柏青攝

    未強迫廠商配合

    北高行發現,公平會認定全聯強制要求供貨商售價要有折扣,是根據供貨商的陳述、新品報(議)價單及調價同意書。但因為全聯採「寄銷制」,商品售價、毛利率和進貨價都有連動關係,一旦商品售價調整,全聯和供貨商可獲得的利潤比例也會改變,難以認定全聯有強迫供貨商吸收損失。此外,報價單、調價同意書只是全聯議價用的空白單據,全聯並未強迫要求供貨商簽署。

    至於促銷檔期須配合調價一事,北高行指出,公平會雖然提出全聯的活動確認單作為證據,稱全聯於每月促銷檔期訪價、跟價後,都會要求供貨商補價差,或根據全聯於其他通路訪價的結果,要求供貨商重新議價,或是全聯片面決定跟價促銷,要求供貨商承擔部分損失。但法官發現,也有供貨商不同意簽署活動確認單,可見,不是每個供貨商都同意跟價促銷或與全聯再次議價。

    北高行認為,公平會當時開出的條件,只禁止全聯進行強制重新議價,沒有禁止全聯在促銷檔期訪價、中途調價,並與供貨商進行議價,公平會卻據此認定全聯違反併購案附帶條件並開罰2000萬元,於法不合,判決撤銷罰單。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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