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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理專騙簽投資保單「要身故才理賠」 70歲老夫妻負債6千萬痛哭投訴

    2026-07-22 20:33 / 作者 曹岡陽
    台中夫妻指控,遭理專話術簽下巨額保單,因此負債6000萬。翻攝張耀中臉書
    台中一對7旬夫妻指控國泰世華銀行理財專員,去年初以節稅為由,誘導貸款購買高達近5000萬元的保單,並稱6年後可領回本金,但實際內容卻載明身故才理賠,夫妻繳交第一期800萬元後發現遭誤導,要求撤銷契約與全額退費,但理專卻不理不睬;國泰世華銀行則強調招攬程序合法,否認誘導貸款購買行為;前台中市議員張耀中協助夫妻召開記者會,夫妻聲淚俱下指控國泰世華銀行過河拆橋。

    根據了解,陳先生與太太在國泰世華往來長達七年,公私帳戶都在該行,因此常有聯繫。曾姓理專與吳姓協理卻利用這層信賴關係,先以節稅為由,向陳太太推銷高額美金保單,當時強調六年期滿後有200萬美金的保障,而且本金可以隨時取回;理專得知陳先生現金不足後,又建議以房屋貸款再向朋友借款支付保費,陳先生才湊齊第一期24萬8000美元保費,並保證投資獲利可超過5%,足以支應貸款利息。

    陳先生表示,簽約當天,理專未出示保險契約,只拿出平板電腦要他在簽名頁簽名,其他都沒有看到。直到陳先生事後看到紙本契約才發現,內容並非當初曾姓理專說的「六年到期領回本金」,而是必須被保險人身故才能理賠,而且活得越久領得越少。雙方對質後,理專與協理曾口頭承諾「一年後可縮減保費不算違約」,但去年12月卻改口表示「只能照合約走」。

    被害人夫妻委託的李昀丞律師表示,理專與協理明知被害人現金流不足,仍積極誘導以房屋抵押貸款購買高額保單,並以投資獲利保證5%以上促成簽約,已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的評估義務,並牴觸《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屬於不當招攬。

    另外,理專僅提供平板電腦簽名欄,未以任何形式說明保險契約的重要內容與權利義務,使當事人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簽名,剝奪消費者事前審閱契約的權利,嚴重違反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說明義務;理專甚至擅自幫被害人填寫不實的資料,這不僅違反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甚至恐已觸及偽造文書之刑責。李昀丞強調,業者事後以「一年後可縮減保費」的口頭承諾拖延當事人行使權利,卻在年底片面反悔,也嚴重違反誠信原則。

    陳姓夫妻更哽咽表示,第一期繳完後負債累累、沒錢繳第二期,但不繳,房貸利息還在算,指恐曾姓理專因此拿到高額佣金,現在態度180度大轉變、不接電話。

    國泰世華銀行回應指出,經查與陳姓夫妻無授信往來,否認誘導貸款購買保險,並稱招攬過程已完成KYC程序,揭露所有風險,且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認定招攬程序無異常。

    張耀中與當事人訴求撤銷契約、全額退費,並要求金管會專案調查,徹底檢討消費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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