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法牟利致死最高判無期徒刑並科罰金1億元。資料照,廖瑞祥攝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強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也嚴懲不法牟利,若因違法採取致生災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另外,本次修法也強化執法及環境整復機制、加強合法載運管理。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助健全土石資源管理機制,維護國土資源及公共安全。
經濟部表示,近年部分不法行為人為牟取私利,大規模非法採取土石,造成環境破壞及公共安全風險,因此,經濟部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並在經濟委員會審查,納入原住民族採取土石權益保障及強化合法採取管理制度等修正內容。
本次修正土石採取法第3條、14條,若是原民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或基於傳統石板屋、地下屋等建物保存、技術傳承,以及自主防災等需求採取土石,但得申辦採取許可。原住民族部落周邊公有地土石採取申請案要辦理原民諮商同意或分享利益。
針對第36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除提高行政罰,也增訂刑責。處罰對象除實際採取者,也擴及參與的地主、雇主、駕駛及相關行為人。
行政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5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增訂刑事處罰,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因違法採取致生災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36條則強化執法及環境整復機制,行政機關得於裁罰時當場沒入違法行為使用的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涉及刑責者,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針對土方之亂,也明定整復不得使用廢棄物,並授權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整復物料及實施方法等規範,建立全國一致之整復標準,防杜二次污染,促進環境安全恢復。
條文第41條則明定合法土石採取場出貨聯單所載內容應與實際裝載情形一致;如有虛報或登載不實情形,將依法處罰,以防杜利用合法文件規避查核或掩護違規載運情形發生。
經濟部表示,後續將儘速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警政、檢調機關合作,落實法制執行,共同打擊不法盜採,強化環境恢復,以維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