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天核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房地可適用自住稅率 。李政龍攝
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他益信託下房屋及土地的房屋稅、地價稅,若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則該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表示,他益信託存續中,適用自住稅率的房屋稅、地價稅的條件分別有,第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第二,信託房地符合土地稅法、房屋稅例、公益出租認定標準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依土地稅法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且與第一項認定標準的自住房地全國以3戶以內為限。
財政部說明,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
經過財政部研議,考量上述人權委員所舉案情的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因此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