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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 盜採砂石意圖營利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

    2026-06-03 17:38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2025年10月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嚴維德至美濃區勘察遭盜挖情形。橋頭地檢署提供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3)日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罰緩上限從現行50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對意圖營利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因違法行為致災、重傷或死亡則加重刑期,最高將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近年多起大規模盜採砂石案件破壞國土,引起社會矚目,立法院經委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版以及朝野各自提出《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朝野以及院版皆認同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裁罰金額,但具體提高至多少,各版本不一。

    根據院版修法重點,包括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調整沒入時點為裁處時,並將現行未遵行限期整復及清除其設施處罰,由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更重要的是增訂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刑罰,並就致災、致死或重傷者等情形加重處罰,其犯罪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朝野立委對於行政院版的行政罰部分,均表示罰太輕,經審查會討論後,將政院版的罰鍰金額上限,以等比例方式提高。

    36條初審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在意圖營利部分,初審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且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導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針對土石採取許可位在原住民族土地,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所提修正動議,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的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者,土石採取申請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另外,也通過伍麗華另一項修正動議,在原民範圍區域內,基於祭祀、祭典、文化、救災防災等需要而採取土石,不必申請的條款;至於相關數量、面積等細節則另在子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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