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財政部今發函令,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廖瑞祥攝
財政部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如果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
另外,財政部71年2月4日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的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實施房屋稅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財政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的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若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
待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