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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Me Too!家暴法修正案拍板 納入同性婚、強化保護被害人性影像

    2023-09-21 13:13 / 作者 歐芯萌
    家暴防治法修正案拍板。資料照
    為防治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行政院今(2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指出,家庭暴力樣態日趨複雜,尤其隨著數位科技發展,透過散布被害人性影像進行要脅之事頻傳,對被害人造成莫大之心理傷害,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完善我國性影像犯罪防治與保護之最後一塊拼圖。

    衛福部表示,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此次「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除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保護措施,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外,並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包括:將性影像保護措施納入民事保護令核發款項,以及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相關業者,於知有被害人性影像之處理機制與違反者罰責。

    衛福部指出,本次修法亦將同性配偶與其配偶之親屬間關係納入本法家庭成員關係,以保障同性婚姻者之相關權益。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家暴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修法內容也強化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並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

    修正條文亦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及第58條第1項規定。

    另為強化再犯預防措施,增訂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並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為保障同性婚姻權益,修法內容依《民法》第969條規定,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俾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

    衛福部強調,家庭暴力不只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亦對家中其他家庭成員造成影響,甚至會形成代間暴力傳遞,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期待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並藉由強化再犯預防措施,有效遏止相對人的暴力行為,以逐步建構暴力零容忍之社會,希冀各界支持,共同促進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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