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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福法》修法遭批沒收弱勢醫療補助 藍委:還有其他法源「保障不會少」

    2026-10-19 15:14 / 作者 綜合中心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今(19日)說明《老福法》修法後弱勢補助不會減少。資料照。李政龍攝
    國民黨、民眾黨16日在立院強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案,引發醫界齊聲抗議,知名律師、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對照修法前後的條文,發現新版條文竟將原本補助弱勢的內容刪除,砲轟「藍白不仁,以中低收入老人為芻狗」。對此,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今(19日)回應,弱勢醫療保障並不只建立在《老福法》之上,《健保法》、《社會救助法》及地方政府相關福利制度,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強調「修法後,原有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會減少」。

    許宇甄指出,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將符合所得條件的長者健保費補助責任提升至中央政府,擴大長者的社會保障,而不是取消弱勢長者原有的醫療照顧。不能把單一法條的文字變動,直接解釋成所有弱勢醫療補助立即停止。

    許宇甄說明,第一,《健保法》本來就有獨立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會因《老福法》修正而失效。依《健保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的保險費與就醫部分負擔,已有法定保障;符合重大傷病等特定條件的民眾,也有依法免除部分負擔的制度。此外,《健保法》第36條對於經濟困難、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或自行負擔費用者,亦設有分期繳納及協助機制。這些保障並非依附《老福法》第22條存在,自然不會因為本次修法而一併消失。

    許宇甄表示,第二,《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醫療補助,同樣具有獨立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條明定,社會救助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第三章第18條、第19條、第20條所建立的醫療補助制度,目的就是協助經濟困難民眾取得必要醫療照顧。換句話說,即使《老福法》第22條修正,《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的醫療補助義務仍然存在。符合該法資格的弱勢長者,依然可以循社會救助體系申請醫療協助,並非因為老人福利法修正,就失去所有醫療費用補助。

    許宇甄強調,第三,已經核定的行政受益,不能因為法律修正就任意取消。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信賴保護及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的規定,政府依法核定的補助,並不是行政機關想取消就能取消。對於已經核定的醫療補助,行政機關必須審查原核定處分的效力、補助期間及法律變動的影響,不能把修法當成任意追繳或取消既有給付的理由。

    許宇甄指出,至於地方政府已經建立的老人醫療補助制度,也必須分別檢視其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行政計畫及預算依據,不能一概認定中央法律修正後,地方原有福利措施就全部失效。法規需要銜接,不等於中低收入戶長者已經喪失所有醫療保障。衛福部可以全面盤點現有補助,釐清哪些項目可依《健保法》、《社會救助法》及地方自治法規繼續辦理,哪些項目需要補強法律授權。

    許宇甄重申,本次修法要解決的,是過去各縣市財政能力不同,導致長者健保費補助存在地域差距的問題。由中央承擔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正是希望建立更加公平的全國性制度。她認為,齊一長者健保費補助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與維護弱勢長者醫療權益,從來不是二選一。政府既然有責任照顧一般長者,更有責任守護經濟弱勢者。她強調,修法後,原有的弱勢醫療保障不會減少,新增加的健保費補助也應確實落實。這才是修法真正應該達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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