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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被柯文哲市府轟「肥貓」!陳炯松領1440萬退職金 更一審再度逆轉判免還

    2026-09-09 17:21 / 作者 白廷奕
    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領1440萬退職金挨告,更一審判他免還。示意圖。本報繪製
    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2015年被爆出沒有醫療背景,卻坐領年薪216萬,遭柯市府砲轟「肥貓」。病理基金會後來指控陳炯松違反《財團法人法》,主導董事會決議發給自己退職金共1440萬,提告要求返還。一審判陳免還,二審逆轉判他只能領「董事長退休金」1千元,剩下須全數返還,但最高法院發回後再度翻盤,高等法院昨(9/8)日改判陳炯松免還。可上訴。

    具國民黨籍的陳炯松曾任增額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府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委員,1989年當選台北市議員,並獲選為副議長,但只做一屆並未連任。陳炯松1980年5月起持續擔任病理基金會董事長,但2015年2月間,台北市政府接獲檢舉,稱陳炯松沒有醫療背景卻領高額年薪,由於病理基金會是由北市府捐助3億元(50%)成立,引起北市府關注。

    病理基金會提告主張,根據《財團法人法》規定,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原則上都是無給職,但董事長若是專職且沒有領取薪資、退休金等,可例外經由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領取薪資。病理基金會2014年4月間決議核發退職金給陳炯松時,衛福部從未核准,還認定無發給依據,發函要求基金會追回,但陳炯松仍無端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應全數返還。

    但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財團法人法》2019年2月才施行,不能溯及適用董事會當時的決議,且病理基金會或其他附設機構的業務、財務、預算、決算、董事長退職酬勞等,都是董事會的職權,因此,董事會決議既然符合章程規定,就不能以後來才公布施行的《財團法人法》主張為無效,判病理基金會敗訴。

    台北地院(如圖)認為當時的董事會決議不適用《財團法人法》,判陳炯松免還。資料照。陳品佑攝

    不過,案件上訴到高院發生變化。二審指出,在《財團法人法》施行以前,行政院、衛福部就分別訂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衛福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病理基金會身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當然也要符合這兩部規範。

    而根據「監督要點」的規定,各財團法人應該依照「薪資處理原則」辦理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且應於相關管理規定納入獎金發放規範,依法令陳報衛福部核定或備查,才能實施。此外,「薪資處理原則」也要求各主管機關督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的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送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二審認為,董事會作出決議前,病理基金會沒有任何獲得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的退職金規定,董事會在程序未完備以前決議核發退職金,屬於無效,陳炯松須返還退職金。不過,由於病理基金會2017年度的預算書有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000元,衛福部則已將相關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二審認定陳炯松領取1000元的部分合法有據,判他須返還1439萬9000元。

    高院(如圖)認為基金會當時的退職規定,沒獲主管機關核定,改判陳炯松敗訴。資料照。侯柏青攝

    然而,全案上訴到三審再度出現變數。

    最高法院認為,薪資屬於「經常性給與」,但陳炯松領取的退職金是「一次性發放」,是否可把退職金拿來與退休金(延後給付的薪資)比擬,原審並未詳查。此外,最高法院也指出,病理基金會的相關工作規則,有經過衛福部函覆修訂,衛福部似乎對於由董事會決議酌訂董事長的退職酬勞,並未表示反對,且原審也沒說明董事會決議為何當然無效,因此發回高院重查。

    高院更一審重新認定,陳炯松領取退職金合法有據,改判病理基金會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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