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屏東縣新埤鄉民代表會主席吳進德,涉嫌幫鄉公所臨時人員轉交30萬元賄款給時任新埤鄉長潘和源(已歿),尋求關照人事職缺。潘和源返家發現後拒收退回,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吳進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將他及涉案的何姓夫妻提起公訴。
這起案件源於屏東縣新埤鄉公所殯葬課,預定於2023年3月間釋出一個約聘僱職缺。當時在主計室擔任臨時人員的何姓女子得知消息後,希望能調陞為約聘僱人員並繼續留在主計室服務,因此透過時任主計室薛姓主任向鄉長潘和源爭取。潘和源在農曆年後電話聯繫並口頭允諾,薛主任隨即將消息轉知何女。
何姓女子的何姓與陳姓父母愛女心切,為了確保女兒順利升官且續留原單位,竟與鄉代會主席吳進德達成行賄共識。何父將內裝30萬元現金的茶葉罐禮盒交付給吳進德,再由吳進德轉交給不知情的潘和源。潘和源回家發現禮盒內藏有鉅額現金後,隔天便堅決退還給吳進德,再由吳進德將賄款退回給何父。
雖然賄款遭退回,潘和源後續考量何女平時在主計室表現優異,仍依規定將她調陞為約聘僱人員並續留主計室。案經檢調接獲檢舉偵辦,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起訴吳進德,何姓夫妻則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起訴,涉案的30萬元現金則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