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發言人李慧芝(左三)、政委陳時中(右三)、政委季連成(左二)、衛福部長石崇良(右二)、通傳會代理主委陳崇樹(左)、交通部次長伍勝園(右)出席。廖瑞祥攝
中聯公司多批大豆沙拉油查出含有致癌物質,延遲逾1個月才通報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為此研擬《食安法》修法,今(7/23)日於行政院會拍板通過,未來延遲隱匿通報最高可罰3000萬。
卓榮泰重申《食安法》修法以「五大強化」為核心,修正及新增條文涉及17條。特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請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餘,應於24小時之內通報,若有延遲,最高將罰鍰3000萬。
首先是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必須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應變,以整合相關資源提升效率;在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部分,修法要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常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可針對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辦理查核,地方應配合辦理。
一定規模企業必須自行設置實驗室,否則直接開罰3萬至300萬,而修法也強化二級驗證,要求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業者提供樣本以及自主檢驗報告的資料;針對違法的業者, 為避免裁處罰鍰後,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者,明定主管機關得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
衛福部長石崇良強調,修法除了業者自主管理,更強調外部監督,對高風險或具寡佔影響力的業者,要求「逐批檢驗」,其餘則依風險強度設定按月、按季或半年的頻率,且特定業者的「食安監測計畫」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政委陳時中也補充,7月21日與六都代表召開修法會議時,地方政府希望根據業者規模、嚴重度及經驗進行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在罰則部分,為求即時性,原先需限期改善的部分,改為直接處分。
修法另明定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之規範,配合預防性下架且產品符合規定之業者,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增訂其補助用途;同時將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絡業者的管理義務以及風險管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