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一名消保官私人費用卻報公帳,遭到彈劾。南投縣政府外觀。資料照片
公務員貪污!南投縣政府一名十一職等簡任秘書許麗貞,擔任消保官的9年時間內,竟用虛假發票、個人消費、帶親友至高級餐廳用餐發票,申請公費買單,貪汙金額為3萬8585元,許麗貞堅持不認罪,法院二審重判六年。監察院今天(6/24)指出,許麗貞以不實發票詐領縣政推行業務費,情節重大,全票通過王榮璋、蘇麗瓊所提彈劾案。
監察院指出,許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6月1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榮璋、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許麗貞自93年2月1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擔任南投縣政府消保官,明知南投縣政府縣政推行業務費之報支,係具特定職務之人員按月依分配額度(消保官職務為每月5400元),於當年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且須有實際公務支出為必要,請領時也必須檢具原始憑證。
監院解釋,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須實用實銷,許麗貞竟貪圖費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不實發票詐領縣政推行業務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