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3/26重判柯文哲17年,他開記者會將矛頭全對準總統賴清德。資料照。李政龍攝
台北地院3/26判決京華城案,認定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210萬元「前金」賄賂,另侵吞民眾黨的政治獻金6734萬,重判17年。至於工作簿裡的「小沈1500」,柯文哲雖打死不認帳,但合議庭認定工作簿是他做的、小沈即「沈慶京」,內容也都確認為真。只是,即便合議庭採信工作簿記載(收沈慶京1500萬),但合議庭認為,該證據屬「審判外不利於己」的自白,依法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只好判無罪,並非認定阿北「沒收下1500萬」。
民眾黨3/29舉辦「戰!329上凱道討公道」活動,柯文哲再向總統賴清德宣戰。資料照。廖瑞祥攝
檢方舉證「缺一角」不具名的司法界人士解釋,檢察官目前只有提出1項證據,就是工作簿上的「小沈1500」記載,由於Excel的其他記載,統統都是柯文哲自己記錄的,也證明是真的,因此,也算是柯文哲「自承」收了沈慶京1500萬元的「自白」。
只不過,《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白不得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在法律上要構成犯罪,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否則無法直接認定「柯文哲收了沈慶京1500萬元」。
該人士說,細看判決理由,可以發現就算柯文哲、沈慶京否認,但合議庭在傳喚Excel裡的金主及經手人名單後,似乎已經相信「柯文哲自己記載收了沈慶京1500萬元」的事實,只要檢察官能提出旁證,就有機會說服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收了沈慶京1500萬元」,全案似乎只欠一抹東風。他解釋,檢察官上訴後還有機會補充人證、物證,其中,最關鍵的人證,莫過於被懷疑處理1500萬元的柯文哲貼身幕僚、通緝中的「橘子」許芷瑜,就算不是橘子到案,也可以是其他目擊者或聽聞者。即使橘子拒絕返國投案,若檢察官能找到橘子紀錄1500萬收入的帳冊,或掌握橘子實際處理的金流證據,都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該人士說,這類紀錄證據,在法律上只屬於「證人在審判外的供述」,依照《刑訴法》規定,原本於審判外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不過,在橘子通緝無法到庭的狀況下,檢察官可以援引《刑訴法》的例外規定,讓這些書證成為柯文哲「自白」之外的最強佐證。
柯文哲的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左)若到案,將成為柯文哲案最關鍵證人。翻攝柯文哲Youtube
至於合議庭是怎麼看待柯文哲的Excel檔?其實,合議庭的認定和外界想的大相逕庭,合議庭分別從4大理由下手,解釋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己製作的,另從柯文哲、沈慶京的對話,佐證「小沈1500」指的就是沈慶京。此外,合議庭也臚列跡證,證實工作簿的內容多數為真,另解釋為什麼即使認定工作簿為真,合議庭仍無法定柯文哲的罪,最後再從黃珊珊的對話拆解,指柯文哲稱「小沈已給過」,不一定是收賄1500萬。
一、工作簿是柯文哲自己做的檢方查扣柯文哲的A1-37行動硬碟,從「工作簿」檔案記載「小沈1500」,認定柯文哲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但柯文哲不認檔案是他做的,還辯稱「1500」是指時間(下午3點),檢方逐一傳喚被記載的企業主作證,確認上頭所寫的數字「1500」應該是「金額」,而不是時間,且單位為「萬元」。
合議庭則認定,本案扣押的行動硬碟裡之「工作簿」檔案,確實是柯文哲製作的。合議庭表示,經當庭勘驗行動硬碟內容後,發現最後的編輯時間為2024年8月30日(搜索日)之前,加上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等,均足以認定工作簿為柯文哲製作的文件,而且,工作簿檔案除了「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以外的各編號內容,經傳訊各方證人比對後,可確認具有「真實性」。合議庭認為,由於本案工作簿的私密性極高,縱使如證人邱佩琳(民眾黨員、基隆市副市長)、周芳如(前柯文哲競選總部主任、時任北捷公司稽核室秘書)、謝明珠(前柯文哲市長室主任、前眾望基金會董事)等人,因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確實可能知悉部分募款資訊,但是,本案「工作簿」是柯文哲自行記錄的,「至為明確」。
沈慶京始終否認行賄柯文哲1500萬。資料照。李政龍攝
二、3大理由認證「1500小沈」是「沈慶京」至於「1500小沈」的「小沈」是指誰?
合議庭發現,沈慶京曾在2022年9月1 日下午2時26分49秒,傳訊給柯文哲,「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2022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文字,還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足以證明沈慶京對柯文哲習慣自稱「小沈」。
此外,合議庭也比對柯文哲與沈慶京的其他LINE對話紀錄,發現沈慶京對柯文哲,一概自稱是「小沈」或「威京小沈」。例如,沈慶京曾傳訊柯文哲「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方便請回電 小沈」、「這兩天有在台北嗎?可否找個時間碰頭?晚一點也沒關係,時間上我可以配合。小沈」等。
合議庭還反過來查柯文哲,發現他在2023年11月3日下午7時11分40秒,曾傳訊息給時任北市副市長黃珊珊說,「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等語,顯示柯文哲在私下也是稱呼沈慶京為「小沈」。
合議庭詳細比對柯、沈的對話紀錄,認定柯文哲工作簿上記載的「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小沈」,指的應該就是「沈慶京」。
柯文哲在一審宣判後召開記者會,表情憤怒嗆賴清德。李政龍攝
三、「工作簿」是真的,光靠「小沈1500」不成罪不過,即使工作簿記錄「小沈1500」,柯文哲仍受惠於法律優勢,合議庭無法定他罪。
合議庭指出,柯文哲在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的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等,但合議庭衡量,這不是柯文哲於他的業務執掌範疇內,在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做的彙整、統計而成為的職務紀錄,在法律上,不算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的紀錄文書」。
也就是說,這份紀錄不能算是「帳冊」,性質上,最多只屬於被告(柯文哲)本人在審判外所作出的「不利於己」之供述。合議庭解釋,在法律上,被告的「自白」(自承收受1500萬)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然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觀察是否符合事實,而且附加於「自白」的佐證,也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是只要增強自白的可信度就可以了,還必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的獨立證據。也就是說,除了「自白」以外,仍應有足以證明犯罪的「必要證據」。
合議庭認為,工作簿的內容,各筆資料固然可透過交互詰問證明「是真的」,但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依然必須要有「補強證據」,證明真實。黃珊珊曾為了柯文哲出庭作證。資料照。廖瑞祥攝
黃珊珊「小沈已給過」不見得講1500萬此外,柯文哲也曾對時任副市長黃珊珊吐露,「小沈已給過」,外界始終懷疑,柯文哲已經收下1500萬元,才會吐露這句話。
不過,合議庭發現,柯文哲是於2023年11月3日晚上7時11分40秒,傳訊息回覆黃珊珊時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黃珊珊在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合議庭認為,兩邊說詞相符。
合議庭說,柯文哲經黃珊珊報告募款委員會當日會議結果後,才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從文意脈絡來看,應是在說沈慶京「已給過款項」,柯文哲則明確回覆「不要再找沈慶京」募款,這與黃珊珊於廉政署詢問時的證述「柯文哲回我這句話的時候,我以為是指沈慶京已經有捐款過」的說法相符。
合議庭另認為,沈慶京與柯文哲或與民眾黨的金錢往來,尚有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員工7人「政治獻金」給民眾黨210萬元的部分,已經被和合議庭認定構成「違背職務行收賄罪」。因此,柯文哲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有可能指這筆210萬元,難以推論沈慶京有另外交付1500萬元。
合議庭認為,因此,除了柯文哲所為的工作簿紀錄,目前仍缺乏構成1500萬元確實「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因此無法證明這部分是真的。
柯文哲「1500工作簿」登載金主一覽。太報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