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辯論開庭,柯文哲出庭。廖瑞祥攝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收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1500萬元賄賂,作為推進京華城案的對價,檢方以存於柯行動硬碟中的Excel檔「工作簿」,上頭一筆「小沈1500」文字作為收款金流。不過,台北地院認定,檔案內容確實是由柯文哲紀錄的,且除了「小沈1500」以外,其他的記載為真,但這個檔案終究不符法定「帳冊」要件,充其量只能被視為「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且檢方舉不出雙方「交付」款項的實際證據,北院因此判無罪。
檢方指控,柯文哲擔任第二任台北市長期間,涉嫌收受沈慶京210萬、1500萬賄賂,使得京華城公司在沒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121億元。一審最終認定,沈慶京找人頭以「政治獻金」形式匯入民眾黨的210萬屬於「賄款」,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柯13年,褫奪公權6年。
至於檢方依據柯文哲的行動硬碟內,「工作簿」檔案記載的「小沈1500」,指控柯文哲收受沈慶京1500萬賄賂,柯文哲辯稱「1500」是指時間(下午3點),檢方逐一傳喚被記載的企業主作證,確認上頭所寫的數字「1500」應該是「金額」,而不是時間,而且單位為「萬元」。
雖然檢方指證歷歷,然而,合議庭卻只被說服「一半」。檢方主張,「工作簿」檔案為柯文哲製作,且「小沈1500」的「小沈」指的就是沈慶京,合議庭認同;但檢方稱「工作簿」屬於「帳冊」性質,合議庭則引用《刑事訴訟法》要件打槍。北院理由如下。一、「工作簿」內容由柯文哲紀錄合議庭認定,「工作簿」檔案存取於扣押的「A1-37」行動硬碟中,經過審理期間勘驗硬碟內容,最後編輯時間均在搜索日期前,且根據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均可認定「工作簿」是柯文哲所做的;而檔案記載,除了「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的各列文字,經傳訊證人及比對後,可發現具有真實性。
由於「工作簿」的私密性極高,而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的經手人如邱佩琳、周芳如、謝明珠等人,也都知曉部分募款資訊,合議庭認為,「工作簿」是柯自行記錄的證據,甚為明確。
二、柯文哲記載「小沈」是沈慶京針對「工作簿」檔案中出現的「小沈」兩個字,合議庭認為,根據沈慶京與柯文哲的對話紀錄,沈在訊息中會在後方自稱「小沈」,已經可以證明,沈對柯自稱為「小沈」。另外,柯傳訊給黃珊珊時,曾說「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也是稱沈是「小沈」。
合議庭指出,根據兩人之間的大量對話,可以證明,沈慶京對柯文哲一概自稱「小沈」或「威京小沈」。蒐證顯示,沈慶京曾傳訊給柯文哲說,「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這兩天有在台北嗎?可否找個時間碰頭?晚一點也沒關係,時間上我可以配合。小沈」等內容,由此可見,柯文哲「工作簿」上記載的「2022/11/1小沈1500」,指的就是沈慶京。
三、「小沈已給過」也可能是210萬合議庭也指出,柯文哲雖曾在2023年11月3日晚間傳訊黃珊珊,稱「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由於黃珊珊在偵查中曾證述,「…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證明柯文哲的訊息意思為「沈已給過款項,因此不要再找沈募款」。
不過,沈慶京與柯文哲或民眾黨間的金錢往來,畢竟還有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員工7人以「政治獻金」名義給付民眾黨的210萬元,這部分經合議庭認定構成違背職務行收賄罪,因此,柯文哲稱的「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有可能是指這「210萬元」部分,無法認定沈慶京確實另外交付1500萬元。
四、光「工作簿」不足以定罪合議庭表示,柯文哲雖在「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的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但根據他的記載方式,並不是他在業務執掌範疇、執行過程中不間斷彙整、統計而製成的職務紀錄,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帳冊」性質,充其量只能認定是,柯文哲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
另一方面,合議庭直言,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然必須要有足以證明犯罪的必要證據。因此,縱使「工作簿」中記載的各筆內容,都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是真的,但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依然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是真的。
合議庭根據以上理由,認定「小沈1500」的收賄罪嫌不足,這部分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