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黨產條例》修正草案「救國團條款」經表決後付委,民進黨團痛批反改革。蘇聖怡攝
國民黨今天(12/31)召開黨團協商,討論將救國團排除於附隨組織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對此,負責執行《黨產條例》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發布新聞稿痛批,國民黨竟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強行修法意圖讓救國團脫離既有司法審理程序,形同以國會多數干預司法審判,嚴重衝擊法治原則。
黨產會指出,在黨國威權體制時期,救國團長期被定位為中國國民黨主導青年運動的外圍組織,乃眾所周知之事實。黨產條例制訂後,黨產會調查發現,早在國民黨遷台初期的「黨改造時期」,即由國民黨最高決策機關「中央改造委員會」規劃救國團的籌組原則,並由國防部總政治部依該原則執行,明確將救國團定性為黨的附隨組織。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作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DNA,可說是自創設之初即已確立。自黨產會先前作成行政處分,認定救國團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並要求其返還不當取得的財產。相關案件經司法審理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去年8月判決黨產會勝訴,確認處分合法有效,目前仍待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裁決。
黨產會質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在相關案件仍由法院審理之際,卻試圖透過修法方式,直接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對象之外,等同於讓其脫離司法審判,連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空間都欲以國會多數強行剝奪,究竟要置我國的法治文明於何地?
就財產規模而言,黨產會指出,救國團若非長期身處黨國威權體制並享有特殊地位,難以想像一個自稱民間「公益性團體」的組織,能累積數十億元資產。據黨產會掌握資料,近年救國團每年營收仍高達20餘億元,總資產粗估亦超過50億元,顯示其特權經營地位並未隨黨產條例實施而終止。
黨產會舉例,救國團於2016年與台北市政府簽訂「贈與契約」,約定應於2024年12月31日前,返還其經營的 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建物及附屬設施並完成點交。然而,該場館至今仍由救國團以極低廉租金「現狀使用」並持續營利,未回歸公產,不知將繼續特權經營至何年何月?
此外,黨產會指出,依其掌握的歷史資料,救國團於威權統治時期,曾長期配合黨國體制,參與監控大專校園師生、社團,以及海外台灣人與台灣人社團,相關事證顯示,救國團並非其所宣稱的單純公益性團體。
黨產會表示,立法院國民黨團意圖抹滅事實,逕付二讀方式修法,排除救國團適用黨產條例,意圖延續、保有救國團不當自國家取得、特權經營之財產。修法條文明列「曾隸屬於國家⋯⋯」就不是政黨的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不必繳回。
黨產會最後強調,姑且不論救國團就是不折不扣的國民黨附隨組織,若單就曾隸屬於國家因而獲得龐大財物的角度觀察,不是更該將因此取得的財物交還國家嗎?本會身為《黨產條例》主管機關,肩負收回不當黨產,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之任務,有義務向全體國人揭露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重傷大法官在釋字793號解釋所揭示,追討不當黨產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政價值,又一次毀憲亂政的「傑作」,盼國人多所理解,是所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