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資料照,李政龍攝
總統賴清德先前提出國安17項策略,行政院會為因應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散佈仇恨性言論者最高可罰3萬元或關3天,被藍營批評是「網路戒嚴」。對此,內政部次長馬士原今(29日)回應比喻太過,強調主張納粹、解放軍攻台等鼓勵攻擊的言論,或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皆符合定義,個人政治意願表達不在此限,且僅有行政處分,沒有刑事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內容提到,在公園、車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將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透過網路散布則可要求網路相關業者限制甚至中止服務,被藍營質疑有「網路戒嚴」意味。
對此,馬士元今日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受訪回應,他指出,台灣有兩種處分,分別是「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社維法》屬行政處分,其他行政處分還有亂丟菸蒂、駕駛超速、亂吐痰等。
另針對仇恨性言論的範圍與定義,馬士元則解釋,國際上最有代表性的仇恨性言論就是「納粹」,在美國、歐盟等國都有共識,因此,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亦然,標準並無不同。
馬士元進一步舉例,若有人主張道北捷放煙霧彈,這就是刑事處分,適用刑法。
另提到「消滅中華民國」言論定義,馬士元表示,像是鼓勵攻擊,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外國勢力取代中華民國主權,他相信全球其他國家的標準都類似,是不可接受的。
至於主張「台灣國」是否代表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則說,每個人都可表達政治意願、文化或族群認同,民眾願意與中國、越南統一,都是言論自由範疇。
綜合上述分別定義,馬士元強調,今天不會因為開車超速被罰,就罵政府戒嚴,因此,《社維法》修正草案被說是網路戒嚴就太超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