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詐助理費百萬交保。讀者提供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及綽號「饅頭」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被控利用4名親友當人頭詐領助理費逾300萬元,遭士林地檢署聲押禁見。士林地院今天開庭後認定兩人犯嫌重大、有串證可能性,率先裁定張惠霖羈押禁見,卻諭知陳怡君百萬交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8個月,另禁止她接觸共犯證人等。法官也附帶諭知覓保時間只到晚上9點,若屆時陳怡君未完成覓保,法院將逕行收押。
士院理由指出,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依據卷內事證,有事實與相當理由足以認定,陳怡君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可能性存在。
法官斟酌社會秩序的維護、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所犯情節,衡量比例原則後,認為命陳怡君具保、限制住居,應可降低讓案情陷入晦澀的可能性。尤其是張惠霖已經遭法院羈押禁見,根據卷內的相關對話紀錄及銀行交易明細,加上檢察官已訊問完相關證人,足以讓法官認定,相關證據已獲得相當保全。
法官認定,讓陳怡君具保100萬元,命她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就沒有必要羈押。
此外,法官為了確保本案偵查程序進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陳怡君在本案偵查終結前,禁止接觸任何共犯、證人,假使違背法官諭知事項,或者是無法於今天晚間9點前覓保完成,法官將認定有羈押必要性(改成羈押)。
至於張惠霖的部分,法官認為,她涉犯同樣兩條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時及理由認定她很有可能勾串共犯和證人,斟酌社會秩序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保障以及所犯情節,權衡比例原則後,法官認定對張惠霖採取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屬於相當而必要的手段,因此認定有必要羈押,故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