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揭廢死爭議!判死一致決、憲法法庭卻不用 黃國昌轟「大法官比較大?」

    2024-10-07 11:31 / 作者 胡家銘
    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法務部長鄭銘謙立法院備詢。陳品佑攝
    死刑釋憲案日前由憲法法庭判決「部分合憲」,並限縮適用範圍,外界認為等同「實質廢死」。對此,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今(10/7)詢問,各審級要判死刑須一致決,有哪些國家採此制度?並批憲法法庭自己「造法」,相當不合理,連憲法法庭自己都無法達成一致決了,「難道是大法官比較大嗎」。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表示,為避免錯誤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的裁判,採一致決才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邀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與衛福部等單位進行專案報告。針對憲法法庭在9月20日判決死刑釋憲案,宣告「部分合憲」並限縮適用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外界批評等同「實質廢死」,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 

    黃國昌詢問,各審級要判死刑必須一致決,有哪些國家採行這種制度?並批憲法法庭利用判決、解釋時自己「造法」,上訴到法律審也要一致決,相當不合理。他指出,當最高法院意見不一致,若「4:1」是要撤銷發回還是自為判決?他認為應採取過半數的多數決,否則「是只要聽一個人的嗎?」另憲法法庭自創「情節最嚴重」,但內容模糊,連憲法法庭自己都無法達成一致決了,「難道是大法官比較大嗎?」且何謂「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大法官都解釋不出來。

    黃麟倫解釋,判決主文雖未要求國民法官法修法,但國民法官庭裡的職業法官卻必須一致決,換言之即便6名國民法官與2名職業法官都選擇死刑,只要有一名職業法官「不願意」,也無法判惡人死刑,但司法院仍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相關修法。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提到,公政公約已規定「個案犯罪情形最嚴重」,但這是一個闡明而已,要闡明什麼叫情節最嚴重。他指出,憲判字8號出爐後,社會出現相當多的評論,但就是宣告唯一死刑違憲、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程序必須更嚴謹、心智缺陷障礙設置鑑定程序4大重點,意即「死刑仍存在」,沒有廢死。

    黃麟倫談及,因判決牽涉《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日前已與法務部協商,將就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應否經鑑定、鑑定的標準及醫學倫理等相關問題,與有關單位交換意見。他強調,死刑是最重的刑罰,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因此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時適用,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胡家銘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