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2004年拿下雅典奧運銀牌的國立體育大學射箭隊總教練陳詩園,遭桃園地檢署指控辦理射箭器材標案時,指示下屬洩密給廠商得標,且在驗收時放水包庇過關,涉嫌詐欺等罪名。高院今天再判陳詩園等3人無罪,由於3人一、二審均獲無罪判決,檢方雖可上訴,但須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陳有機會全身而退。
檢方指控, 2018年9月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體育大學辦理100萬元的「射箭器材及耗材」採購案,採取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方式。檢方懷疑,陳詩園指示下屬標案規格文件事先用LINE傳送給廠商,讓廠商在第2次開標時順利以85萬元得標。不過廠商辦理驗收時因部分器材來不及進口,檢方懷疑陳和下屬放水,廠商以庫存品等驗收過關,豁免了1萬3千多元的逾期違約金。
但高院認定,陳詩園等人事先與廠商聯繫是為了詢價、估價和取得報價單以繳回事務組,過程雖有瑕疵,但根據證人說法,也可能是《政府採購法》禁止流出資訊的抽象性規定,常常和現實上的詢價、報價需求有衝突,因此認為陳詩園等人不構成洩密罪。
此外,檢方雖指控廠商用庫存品蒙混驗收,但體育大學函覆高院指稱「購置射箭器材案符合採購程序,器材品項及數量符合規範,且使用上並無缺失,本校查無受害。」
高院因此認定,不足以證明陳詩園等人涉及詐欺,二度判決無罪,檢方就詐欺部分仍有權上訴,但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全案無罪定讞的可能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