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位於台北市大直的美麗華影城,2018年間6月間設備大當機,前後被迫停業1個月,損失上千萬。台北地檢署清查後,懷疑可能是人為侵入電腦修改參數、刪系統,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前經理。不過一、二審均認定,依檢方所提證據無法確定是他侵入,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檢方查出,這名經理是美麗新娛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部主管,美麗新指派他在2018年1到5月間擔任放映部經理,之後因美麗華家族發生經營糾紛,遂停止派任他到美麗華影城。檢調查獲疑似犯案帳號,懷疑該帳號26次使用「TeamViewer」軟體連線到電腦系統裡,修改和刪除5個影廳的參數,且該帳號的登入名稱裡,部分與涉案被告的英文名字相符,認定該經理涉案。
該經理則喊冤表示,他直到起訴後才知道涉案帳號的存在,否認用涉案帳號違法登入及動手腳。
一、二審法院傳喚調查局承辦人員,發現無法完全確定登入途徑或方式,不能只因為部分涉案帳號的英文名和該名經理一樣,就指控他就是侵入者;法院根據員工、廠商的證詞認為,也有其他人知道該組帳號密碼,也有可能是別人登入,基於檢方的舉證不夠充分,無法讓法院達到有罪心證,均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