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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縱火城中城奪命46人!惡女二審仍成功逃死 理由曝光

    2023-08-30 10:46 / 作者 侯柏青
    高雄城中城大火。翻攝高市府消防局
    高雄「城中城」前年10月遭縱火奪走46命,主嫌黃格格被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極刑」,但一審改依公共危險的放火罪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黃女態度輕忽還高喊「刑度太重」,二審今天認為她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考量她非故意殺人無法判死,依舊維持無期徒刑,她二度成功逃死。可上訴。

    檢方查出,高雄城中城大樓2021年10月14日凌晨發生惡火,有46名住戶來不及逃生罹難,43人輕重傷。檢方追查縱火原因,發現黃格格當晚在郭姓男友位於城中城的套房裡喝酒,黃女質疑郭男和前女友感情死灰復燃,兩人發生激烈口角。

    為報復男友害46人枉死

    郭男拂袖離開後,黃女懷疑他去找前女友,盛怒下遂把蚊香餘燼倒在皮沙發上後離開,不料才15分鐘,火勢就延燒整棟大樓,導致46個住戶被燒死和嗆死在家裡。黃女被依殺人、放火罪嫌收押、起訴,檢方求處「極刑」。

    一審高雄地院認定,黃女想破壞郭男家具,有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的間接故意,但認定她沒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的故意,不成立殺人罪。以放火、過失致死等罪判她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不滿刑度和罪名上訴,黃女也認為判太重上訴。但黃女在二審應訊時,依然不認罪,她還當庭脫口說「城中城死了46人幹嘛急著拆?為什麼要蓋公園?」輕忽的態度引發旁聽家屬公憤,場面一度失控。

    合議庭今又變更罪名,改用殺人罪論處,仍維持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二審:她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合議庭也隨即公布改判理由,合議庭認為,依據消防局鑑定報告及目擊證人說詞,認定起火點就是郭男住處的沙發椅墊,黃格格是最後一個離開郭男套房的人,可據此認定火災就是她引起的。

    合議庭表示,黃格格認為郭男和前女友復合,背叛自己,心中憤恨,才故意將沉香餘燼的微小火源倒在沙發座墊上任憑燃燒,而且她並沒有任何阻止火勢延燒擴大之舉動,隨即自行離去。合議庭認定,她對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間接故意」,構成《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合議庭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之鑑定,認為黃女的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而且她也曾有過只因一時生氣就對其他人的住處丟擲汽油彈的犯罪前科紀錄。此外,黃女在案發前也曾傳送訊息恐嚇郭男「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如果敢瘋恁爸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等。

    合議庭據此可認定,黃格格為了報復洩恨,縱使沒有殺害大樓住戶之直接故意,但依照智識經驗判斷,她主觀上應該可以預想到,在沙發上放置微小火源可能引發大火,導致大樓住戶死亡之結果,但她仍執意把沉香餘燼倒在沙發上,導致沙發起火延燒整棟大樓,因此認定她「縱使發生燒燬大樓或使住戶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之本意」的殺人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她有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的間接故意,但沒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只論處她過失致死罪,原判決混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之過失」,應予撤銷。

    非故意殺人不符合「判死刑」條件

    合議庭在斟酌是否判處死刑時,也有一番考量。

    合議庭表示,法定刑包括死刑之罪的案件,於決定是否選科死刑前,事實審法院對於《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確定最終是否選擇科處「死刑」。

    合議庭指出,根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為黃女製作的量刑鑑定結果,認定她屬於「低度教化」可能性。此外,審酌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解讀,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黃女剝奪46位無辜者寶貴性命,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但是她仍基於「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也向下調整。

    合議庭綜合考量黃女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認為量處她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猶嫌過輕。

    合議庭充分評價她的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認為若處以無期徒刑,依法必須執行逾25年,而且得有悛悔實據,才有機會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合議庭指出,依黃格格的情形,就算能獲得假釋,屆時已逾78歲之老邁之齡。

    合議庭評議後,決定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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