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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障男「啞鈴殺父」母哭求不讓國民法官審 法院拍板「駁回」

    2023-08-04 20:18 / 作者 侯柏青
    精障男持啞鈴砸老父頭部致死,圖為涉案啞鈴。讀者提供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新北鍾姓男子,年初拿啞鈴砸死父親遭起訴,全案進入國民參審程序。但擔任兒子輔佐人的鍾母淚求法院不要讓國民法官審,鍾男也認罪並高喊「讓專業的(職業法官)來,不要讓路人來審!」但台北地院評議後認為,此案狀況不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例外條款,今天裁定駁回。

    合議庭表示,聲請人(鍾母)、被告(鍾男)和律師在庭訊時並不爭執檢察官舉出的精神鑑定報告,對於檢察官主張「被告於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已達《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的減輕刑責程度的阻卻責任事由」,也沒有不同意見,本案沒有「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的情形。

    鍾男開庭可回答問題,具備就審能力

    至於鍾男的就審能力,合議庭依據醫院回函,認為依鍾男目前病況,已有能力理解、陳述及回答問題,而且法院在7月13日開庭訊問時,經合議庭解釋問題後,鍾男可以理解訴訟程序和訊問內容,並具體針對問題回答及補充陳述意見,合議庭因此認為,以鍾男的現況應該「具備就審能力」。

    而且,此案起訴事實單一,案件情節也不繁雜,沒有「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的例外狀況。

    不過,鍾母以「兒子生病才犯下大錯」,「已認罪」且「沒有重大量刑爭議」為由,聲請不要讓國民審。合議庭也逐一駁斥。

    合議庭指出,「有罪陳述」在法律的解釋上,不只是要承認全部法律構成要件,還要承認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或責任的事由,如果被告方抗辯有「阻卻犯罪」事由,就很難認定為「有罪陳述」。而且,檢辯雙方都曾主張鍾男犯罪時的「責任能力」,涉及「罪責」部分,包括他是否因為精神障礙影響而犯罪?他是否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科刑」部分,則是他是否符合減刑情形?以及是否該減刑?

    合議庭認定,這些問題都屬於「量刑事項」的爭點,但檢察官已當庭表示對於「科刑範圍」及「監護處分期間」,雙方並沒有達成共識,因此很難認定被告已經是「有罪陳述」或「量刑已無重大爭議」。

    此外,鍾男雖為身心障礙者,還犯下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罪,但法定刑為重度刑。

    合議庭認為,本案屬於具有國民參審「責任能力認定」和「量刑意義」的重大案件,可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並增進國民對司法了解和信賴,不是沒有行國民參審的必要性,不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例外事由。

    鍾父遭兒子用啞鈴砸死,經救護車送醫已來不及。讀者提供

    無證據支持進入國民參審可能歧視身障者

    辯護人另向法院強烈主張,鍾男是身障者,擔心如果行國民參審程序,可能會加劇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污名或讓他們被貼上負面標籤,反而不利國民正確認識身心障礙者。但合議庭認為,辯方沒有提出實際證據或案例,如果逕自主張進入國民參審可能會落入歧視,質疑(正選或備位)國民法官可能產生預斷、偏見或污染的心證,推論可能過於輕率。

    鍾母則向合議庭痛陳,她已經失去丈夫,如果經歷公開的國民參審程序,等於在眾多國民法官面前,再一次讓她經歷椎心之痛,盼望法院裁定不要進行國民參審。

    但合議庭認為,此案仍有公開審理必要,但考量到鍾母為加害人兼被害人家屬的身心負擔,因此委託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鍾母一起擔任輔佐人,且為尊重隱私,開庭時仍可依具體情況採取隔離措施,以充分保護她的個資及隱私。

    合議庭逐一討論,認為本案沒有不進入國民參審的特殊情形,因此駁回鍾母的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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