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外觀。陳品佑攝
發生於2015年的八仙塵爆釀成15死、499傷,有5名死者父母(共9人)認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等單位怠忽職守,須付違失責任,據此求償9千萬元。家屬在一、二審纏訟多年都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必須詳查政府機關若未盡監督考核之責,和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性,今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捲土重來。
被害家屬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應該知道派對舉行的時間、地點,並可預見可能釀成公共災害,竟怠於執行法定職務義務,顯有違失,導致被害人送醫不治死亡,提出逾9千萬元國家賠償。不過一、二審均判家屬敗訴。
二審:塵爆為偶發事件,死亡和政府作為無因果關聯二審駁回免賠的主要理由是,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就八仙公司違規開放「快樂大堡礁」作遊樂設施使用,雖有怠於執行職務,但塵爆為「偶發獨立事件」,彼此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且新北市府就八仙樂園於2015年6月18日進行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准予備查」,歷年也都有依規定做消防安檢,沒有怠職。此外,內政部消防署未將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行為,依《消防法》規定公告為易致火災行為,有專業判斷餘地,不能認定他們怠職。
最高法院認為,現今風險社會中,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是國家存在的意義與目的,《憲法》第8條明文課予國家對人民自由與權利之保護義務,第24條更特別規定當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被害人民得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
如果公務員怠職結果,成為人民置身於文明社會中不該存在危險的關鍵原因,或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受侵害的危險,當危險轉為實害,就該認定怠於職守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不以公務員怠職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若有其他損害發生因素,也不影響因果關係,只是公務員能否減免賠償責任而已。
最高法院:應詳查政府是否已盡監督考核義務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在交通部觀光局與新北市政府部分,原審認定八仙公司違規使用「快樂大堡礁」遊樂設施行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未盡監督考核職務放任舉辦派對,導致被害人置身於粉塵的高度危險中,最終發生塵爆,機關公務員怠職和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即有相當疑慮。
此外,關於八仙樂園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與消防安檢部分,八仙申報「快樂大堡礁」消防安全檢修的使用狀況和實際用途是否一致?新北市府是否疏未依其實際使用狀況辦理消防安檢?若新北市府事先可知悉危險性,對於八仙在2015年6月18日進行演練時,是否已盡監督義務,也應該釐清。
在內政部消防署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認定,該場塵爆發生前,國內已舉辦過多次彩色粉末活動,有污染環境與引發燃爆的爭議存在,因此,消防署能否推稱無法預見室外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行為恐造成爆炸?或是認為公告「易致火災行為」還有裁量空間?這些都存有疑慮。
最高法院依據上述理由,認為全案仍有調查不完備之處,將之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這場政府和人民的法律大戰將捲土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