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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開遲交財報遭罰72萬沒繳 台北分署「這動作」讓董座邱于芸馬上繳清

    2023-07-06 10:57 / 作者 侯柏青
    台開董事長邱于芸。翻攝邱于芸臉書
    去年遭逢財務危機下市的台開公司,因未在期限內補行公告申報財報,導致金管會對負責人邱于芸開罰72萬元,金管會兩度催繳未果,上月將此案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執行。台北分署收案後鐵腕查封其名下不動產,另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其債權和股票後,邱火速繳清罰鍰,並於7月4日提供清償證明給台北分署,讓全案順利終結。

    台北分署表示,台開未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及遵行主管機關金管會之命令,於期限內補行公告申報2021年度、2022年度第1季、第2季財務報告,金管會證期局乃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在今年3月間裁罰台開行為時的負責人(即義務人董事長邱于芸)72萬元。

    不過,邱于芸收受金管會裁處書後,並未依期限繳納,金管會今年4月間再次函催後仍未獲繳納,遂在6月9日移送台北分署執行。

    台北分署指出,受理本案後,立即迅速就邱于芸位於台北市的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針對各銀行帳戶及各證券商的證券戶核發扣押命令,以禁止提領、移轉或處分存款債權或股票。

    台北分署表示,義務人有感於台北分署強力執行的決心,主動向金管會清償所欠的罰鍰及所衍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並於7月4日提供相關清償證明給台北分署,全案始告終結。

    台北分署表示,《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攸關我國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各從業人員均應恪遵其規範;如因故違反規定而遭裁處罰鍰,亦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嗣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之費用並承受執行程序帶來的不便,實屬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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