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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調赴律師事務所搜索查扣資料「應有限制」 憲法法庭:2年內修法

    2023-06-16 19:49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左)、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司法院提供
    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12年前遭檢調搜索扣走文件,理律認為《刑事訴訟法》無差別的搜索扣押規定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檢察官聲請搜索律師事務所時,搜索票採「法官保留」原則,且有救濟機制,不違憲;但《刑訴法》未特別排除律師與被告間基於行使《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所衍生的秘密文書、電磁紀錄等資料,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律師工作權、被告訴訟權等,要求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3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第133條第1項也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憲法法庭認為,整體觀察《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搜索、扣押規定,認為檢察官要搜索站在對立面的律師事務所時,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編按:由法官事先審查決定是否核發搜索票),法官應依法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而審查現行規定,已經有「事中檢視扣押物」、「事後救濟」及「證據禁止」等嚴謹程序規範,可以避免檢察官濫權或恣意,確保搜索、扣押限制基本權的程度。憲法法庭權衡追訴犯罪與發現真實的公共利益,審查後認為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刑訴法》未特別設計搜索或扣押律師事務所的規定,憲法法庭認為,這部分並不違反《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及《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不過,即使上述部分被認定合憲,但憲法法庭仍點出,相關規定違憲之處。

    憲法法庭解釋,委任人為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辯護,而與律師進行秘密溝通時,《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以維護雙方的特殊信賴關係」,《刑訴法》也特別規定「律師、辯護人就業務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接受詢問或訊問時,除非經過委任人允許,否則擁有『拒絕證言權』。」因此,《憲法》應保障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保有「秘密自由溝通」的權利。

    憲法法庭認為,律師的委任對象不限於已經遭到法律訴追的被告,秘密自由溝通權的保障範圍,應該進一步擴及到「可能受國家機關偵查追訴」而前來尋求律師協助的「潛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此時,律師基於自由溝通權而行使製作的文件資料,例如文書、電磁紀錄等,屬於律師與委任人間「特殊信賴關係」的核心內容,必須受到《憲法》保障,因此,這些秘密資訊必須被排除在犯罪證據之外。

    換言之,國家機關不能基於取得犯罪證據的目的,而恣意搜索、扣押這些文件。

    憲法法庭認為,《刑訴法》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行使《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所衍生的文書、電磁紀錄等文件資料,排除在搜索、扣押的範圍外,不符合《憲法》15條保障的律師工作權、《憲法》第16條保障的被告訴訟權意旨。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在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必須依照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做出妥適規定。而在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這份判決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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