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涉毒遭逮。讀者提供
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因涉嫌吸食安非他命,今(2026)年2月27日被警方盤查後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檢在10月13日偵結給予緩起訴,同時在今(10/15)日正式對外公告,不過外界質疑一個簡單的施用毒品案為何會拖了7個多月才偵結,是否有包庇自家人?對此,新北地檢署下午再次發布新聞,將整個辦案程序說清楚、講明白。
新北地檢署說明,劉姓被告是在今年2月27日下午1時27分許,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員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警方當時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並將相關扣案物送請鑑驗,處理相關程序。
警方完成鑑驗等作業後,蘆洲分局於8月21日發文函送本案偵查卷證。新北地檢署於8月27日收受卷證,並於9月4日完成分案,由承辦主任檢察官交辦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關偵查作業。
承辦主任檢察官於10月1日核閱檢察事務官送閱的案件時,始知悉劉姓被告具有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身分。主任檢察官隨即陳報新北地檢署檢察長,檢察長並立即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進行口頭通報。
新北地檢署於10月2日發文通報台灣高等檢察署,並於同日下午第一次傳喚劉姓被告到庭接受訊問。隨後於10月5日再次傳喚劉姓被告到庭,當庭諭知緩起訴處分,並於訊問後轉介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評估。
新北檢於10月13日收受醫療機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醫療評估回覆單後,承辦主任檢察官即依法偵結本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新北檢強調,本案警方於8月21日始函送卷證,地檢署收案並分案後即依程序偵查。知悉被告檢察官身分後亦立即通報高檢署並依法偵結,相關程序均依規定辦理,絕無包庇或刻意拖延情事。
新北地檢署重申,對於檢察官涉嫌違法案件,秉持毋枉毋縱、依法偵辦之立場,絕不因被告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未來將持續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依法辦案,以維護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