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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緝毒檢座竟染毒 北檢劉姓檢察官獲緩起訴自費戒癮治療

    2026-10-15 12:16 / 作者 呂志明
    這名劉姓檢察官,今年4月2日下午突然在辦公室昏倒,被救護車緊急送醫急救。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劉姓男檢察官日前與友人於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聊天時,因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遭警方上前盤查。沒想到竟在檢察官的隨身背包中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今(10/15)日偵查終結,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

    這起案件源於今(2026)年2月27日13時27分許,劉姓檢察官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路邊與友人聯天時,因該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警員因此上前盤查,並經同意後從劉男隨身背包內查到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經採集被告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今年8月21日將全案函送新北地檢署。

    新北檢於9月4日分案偵辦,依劉姓檢察官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等相關事證,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加上有戒癮意願,轉介醫療機構評估後做出緩起訴。

    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被告必須在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與必要的毒品檢驗,並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採尿,遵守不得再吸毒等規定。若未依規定履行條件將依法處置。新北檢強調,處理毒品案件均依法律規範,審酌犯罪情節與醫療評估,絕不會因為被告具備檢察官身分而有任何差別待遇。

    據悉,這名檢察官平時工作認真負責,在北檢曾在緝毒專組、民生犯罪專組任職,日前發生在富邦人壽大樓砍人案,也由他專責處理,並聲押兇嫌黃清德獲法院裁准。他經常性在凌晨加班趕工,今年4月2日下午更曾在辦公室突然昏倒送醫急救。如今坦承吸毒深感後悔,已遞出辭呈並請假暫停職務。

    北檢於10月13日召開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劉姓檢察官行為不檢、未謹言慎行,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第4項第2款、第4款及第7款進行個案評鑑,當日已函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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