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無視保護令帶女會前夫,11歲童再遭猥褻男判3年6月。廖瑞祥攝
北部一名11歲女童先前遭到母親前男友李姓男子猥褻,桃園地方法院隨後核發暫時保護令,禁止李男接觸與騷擾女童。不料母親事後竟無視禁令,硬將女童帶回李男住處,導致女童再次受害。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違法情節明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與女童母親原為同居情侶。2023年4月底,李男在住處對女童實施強制猥褻(此部分前案已判決確定)。母親於同年5月中旬帶女兒搬離,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桃園地院於同年6月27日核發暫時保護令,明令禁止李男接近、跟蹤女童,且須遠離其學校至少100公尺,警方並於6月30日完成送達與執行。
然而,同年8月間(父親節前),女童母親卻動念帶著女兒返回李男住處。雖然女童當時明確抗拒表達「不要去」,仍遭母親硬拉前往。抵達後母親逕自前往2樓,留女童獨自在1樓,李男隨即趁機對女童伸出惡魔之手,隔著衣服撫摸女童胸部猥褻,女童嚇得跑上2樓向母親哭訴。
事發後母親並未立即報案,直到當月29日社工進行一般生活關懷訪視時,發現女童異樣主動關切,才在社工陪同下向婦幼隊報案提告。
法庭審理時,李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並未撫摸女童胸部。但法院審酌女童對遭撫摸胸部等主要事實前後證詞一致,雖然部分細節因時間推移稍有落差,仍具有高度可信度。桃園地院認定李男在保護令生效期間明知故犯,觸犯加重強制猥褻及違反保護令兩罪,從一重處斷判刑3年6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日前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雖有司法核發保護令保護未成年人,最終卻因監護人的私自帶領導致防線失守。法律能劃定強制禁止的界線,但能否實質遠離危害,仍有賴親屬與身邊大人切實履行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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